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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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主席令第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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