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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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
(1955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了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委员一般地也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个别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人民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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