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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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1957年5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18日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定于1957年6月3日在北京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拟定主要的议案为听取国务院工作报告,决定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1956年国家的决算和1957年国家的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5月30日以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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