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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2-26
施行日期
2009-12-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01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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