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5-01-19
施行日期
1965-01-1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2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