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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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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