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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1-19
施行日期
2021-11-1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5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11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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