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2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本决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