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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4-11
施行日期
2016-04-1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799 字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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