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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5-23
施行日期
2017-05-23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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