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11-16
施行日期
2019-01-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86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43.11条(e)款修改为:

“(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2)维修和改装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