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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11-28
施行日期
2019-11-2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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