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3)
- 2019-06-21(公布 2019-06-21) 现行有效
- 2016-04-19(公布 2016-04-19) 现行有效
- 2015-08-08(公布 2015-08-08) 现行有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