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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9-02
施行日期
2016-09-0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84 字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项、第四款第(六)项、第五款第(五)项中的“相关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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