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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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项、第四款第(六)项、第五款第(五)项中的“相关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3)
- 2021-09-01(公布 2021-09-01) 现行有效
- 2018-10-20(公布 2018-10-20) 现行有效
- 2017-05-23(公布 2017-05-23)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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