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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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6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商务部部长 钟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1)
- 2022-11-30(公布 2022-11-30)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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