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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9-20
施行日期
1985-01-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925 字 · 共 12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三条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增发工资外,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四条 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 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对具体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后,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 补贴和实物奖励等, 均属于奖金税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缴纳的奖金税税款、罚款、滞纳金,一律在取得的经济收入所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和管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工资包括: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包括教龄、 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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