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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49-12-02
施行日期
1949-12-02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52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二、本公债之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此项平均市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债总额为二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政务院决定之。

四、本公债分五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

五、本公债定为年息五厘,亦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

六、责成政务院根据本决定制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公布实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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