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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06-19
施行日期
1954-06-19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87 字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1954年6月19日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二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兹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转报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一月十二日的报告,决定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军政委员会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亦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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