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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0-30
施行日期
2020-10-30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554 字 · 共 8 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7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易会满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修改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二、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修改为:“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修改为:“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

四、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11月19日证监交字〔1997〕21号)

附件信息

1、《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2、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pdf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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