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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5-03-28
施行日期
2025-03-2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842 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8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清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证券数量的一定比例的证券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资金等配售,网下优先配售比例下限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述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前款规定的优先配售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以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第六项修改为:“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立法说明

附件信息

1、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2、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立法说明.pdf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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