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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公布日期
2004-07-07
施行日期
2004-07-07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60,30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8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修订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8号)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一、保险机构

┏━━━━┯━━━━━┯━━━━━━━━━━━┯━━━━━━┯━━━━━━━━━┯━━━━━━━━━━━━━━┯━━━━━━━━━┯━━━━━━━━━┓

┃ 项 目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注意事项┃

┠────┼─────┼───────────┼──────┼─────────┼──────────────┼─────────┼─────────┨

┃1、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主要发起人或│1、设立申请书;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经批准筹建保险 ┃

┃公司筹建│ │险法》; │拟设立保险公│2、可行性报告; │列原则: │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 │公司的,应在1年内 ┃

┃审批 │ │2、《保险公司管理规 │司筹备组 │3、筹建方案;│(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完成筹建工作;在规┃

┃ │ │定》。 │ │4、投资人股份认购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 │的书面决定。 │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

┃ │ │ │ │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保险业发展战略; │ │工作,有正当理由的┃

┃ │ │ │ │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 │,经批准,筹建期可┃

┃ │ │ │ │资的证明材料; │和健康发展。 │ │以延长3个月。在延 ┃

┃ │ │ │ │5、投资人的营业执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 │ │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

┃ │ │ │ │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条件: │ │工作的,原批准筹建┃

┃ │ │ │ │,上一年度的经注册│(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 │ │文件自动失效。 ┃

┃ │ │ │ │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结构合理; │ │2、筹建机构在筹建 ┃

┃ │ │ │ │债表、损益表;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 │ │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

┃ │ │ │ │6、投资人认可的筹 │《公司法》的规定; │ │险业务经营活动。 ┃

┃ │ │ │ │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 │3、筹建期间原则上 ┃

┃ │ │ │ │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 │ │不得变更投资人。未┃

┃ │ │ │ │单及本人认可证明;│货币资本; │ │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 │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动失效。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 │ │ ┃

┃ │ │ │ │式三份) │理制度; │ │ ┃

┃ │ │ │ │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 │ │ ┃

┃ │ │ │ │ │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 │ ┃

┠────┼─────┼───────────┼──────┼─────────┼──────────────┼─────────┼─────────┨

┃2、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

┃公司开业│ │险法》; │ │2、创立大会的会议 │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司,应当持核准文件┃

┃核准 │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记录; │格条件;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及保险许可证,向工┃

┃ │ │定》。 │ │3、公司章程;│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 │书面决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 │ │ │ │4、股东名称及其所 │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 │ │登记注册手续,领取┃

┃ │ │ │ │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备; │ │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 │ │ │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3、开业验收合格; │ │。 ┃

┃ │ │ │ │验资证明,资本金入│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 │ │ ┃

┃ │ │ │ │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条件。 │ │ ┃

┃ │ │ │ │5、股东的营业执照 │ │ │ ┃

┃ │ │ │ │或者背景资料,上一│ │ │ ┃

┃ │ │ │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 │ ┃

┃ │ │ │ │损益表; │ │ │ ┃

┃ │ │ │ │6、拟任该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 │ │ ┃

┃ │ │ │ │证明材料,公司部门│ │ │ ┃

┃ │ │ │ │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 │ │ ┃

┃ │ │ │ │情况,公司精算师的│ │ │ ┃

┃ │ │ │ │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 │7、营业场所所有权 │ │ │ ┃

┃ │ │ │ │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 │ │ ┃

┃ │ │ │ │件; │ │ │ ┃

┃ │ │ │ │8、3年经营规划和再│ │ │ ┃

┃ │ │ │ │保险计划; │ │ │ ┃

┃ │ │ │ │9、拟经营保险险种 │ │ │ ┃

┃ │ │ │ │的计划书; │ │ │ ┃

┃ │ │ │ │10、计算机设备配置│ │ │ ┃

┃ │ │ │ │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 │ │ ┃

┃ │ │ │ │告。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3、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拟分立或合并│1、申请书;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经批准的,应当 ┃

┃公司分立│ │险法》; │的保险公司 │2、股东大会决议;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持批准文件及保险许┃

┃或者合并│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3、债权债务安排方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审批 │ │定》。 │ │案; │ │批准的书面决定。 │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 │ │ │4、现任和拟任高管 │ │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 │ │ │ │人员及其简历; │ │ │后方可营业。 ┃

┃ │ │ │ │5、资产分配计划和 │ │ │2、公司的分立、合 ┃

┃ │ │ │ │资产处分方案; │ │ │并完成后,中国保监┃

┃ │ │ │ │6、中国保监会规定 │ │ │会将对其完成情况进┃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行审查验收。 ┃

┠────┼─────┼───────────┼──────┼─────────┼──────────────┼─────────┼─────────┨

┃4、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通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

┃公司变更│ │险法》; │ │过的增加或减少注册│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增(减)资工作┃

┃注册资本│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资本的决议; │定。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经批准可以延长期┃

┃审批 │ │定》。 │ │2、增加和减少注册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 │批准的书面决定。 │限,但延长期限不超┃

┃ │ │ │ │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 │过3个月。 ┃

┃ │ │ │ │究报告; │当符合有关规定。 │ │ ┃

┃ │ │ │ │3、新增或退出股东 │ │ │ ┃

┃ │ │ │ │的名称、组织形式、│ │ │ ┃

┃ │ │ │ │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情况介绍、拟出资│ │ │ ┃

┃ │ │ │ │增(减)金额及其经│ │ │ ┃

┃ │ │ │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 │ │ ┃

┃ │ │ │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 │ │ ┃

┃ │ │ │ │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 │ │ ┃

┃ │ │ │ │和损益表; │ │ │ ┃

┃ │ │ │ │4、增加或减少注册 │ │ │ ┃

┃ │ │ │ │资本的股权结构; │ │ │ ┃

┃ │ │ │ │5、验资报告和股东 │ │ │ ┃

┃ │ │ │ │出资或减资证明; │ │ │ ┃

┃ │ │ │ │6、如需变更公司章 │ │ │ ┃

┃ │ │ │ │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 │ │ ┃

┃ │ │ │ │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 │ ┃

┃ │ │ │ │;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5、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公司股东大会决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公司改变│ │险法》; │ │议;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组织形式│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2、实施方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审批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3、中国保监会规定 │ │批准的书面决定。 │ ┃

┃ │ │许可的决定》;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 ┃

┃ │ │定》。 │ │ │ │ │ ┃

┠────┼─────┼───────────┼──────┼─────────┼──────────────┼─────────┼─────────┨

┃6、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公司变更│ │险法》; │ │股份转让的决议; │持股比例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出资人、│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2、持有公司股份10%│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股权转让│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 │批准的书面决定。 │ ┃

┃审批 │ │许可的决定》; │ │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 │ │ ┃

┃ │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会通过的决议; │ │ │ ┃

┃ │ │定》。 │ │3、转让股数、转让 │ │ │ ┃

┃ │ │ │ │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 │ │ ┃

┃ │ │ │ │协议书; │ │ │ ┃

┃ │ │ │ │4、股份受让方的名 │ │ │ ┃

┃ │ │ │ │称、组织形式、工商│ │ │ ┃

┃ │ │ │ │执照副本复印件、情│ │ │ ┃

┃ │ │ │ │况介绍、拟出资增(│ │ │ ┃

┃ │ │ │ │减)金额及其经中国│ │ │ ┃

┃ │ │ │ │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 │ │ ┃

┃ │ │ │ │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 │ │ │ ┃

┃ │ │ │ │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 │ │ ┃

┃ │ │ │ │益表; │ │ │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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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变更名称、营业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涉及保险许可证登记┃

┃公司变更│ │险法》; │ │场所或修改章程的请│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事项的,应当自获得┃

┃名称、变│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示;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 ┃

┃更营业场│ │定》。 │ │2、申请变更名称的 │ │批准的书面决定。 │到中国保监会办理许┃

┃所、调整│ │ │ │应报送名称预核准通│ │ │可证更换手续。 ┃

┃业务范围│ │ │ │知; │ │ │ ┃

┃、修改章│ │ │ │3、申请变更营业场 │ │ │ ┃

┃程审批 │ │ │ │所的应报送公司购买│ │ │ ┃

┃ │ │ │ │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 │ │ ┃

┃ │ │ │ │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 │ │ ┃

┃ │ │ │ │; │ │ │ ┃

┃ │ │ │ │4、申请调整业务范 │ │ │ ┃

┃ │ │ │ │围的应报送申请书、│ │ │ ┃

┃ │ │ │ │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 │ │ ┃

┃ │ │ │ │说明、调整后的可行│ │ │ ┃

┃ │ │ │ │性报告、董事会决议│ │ │ ┃

┃ │ │ │ │(或股东大会决议)│ │ │ ┃

┃ │ │ │ │; │ │ │ ┃

┃ │ │ │ │5、申请修改章程的 │ │ │ ┃

┃ │ │ │ │应报送股东大会同意│ │ │ ┃

┃ │ │ │ │修改章程的决议、修│ │ │ ┃

┃ │ │ │ │改前的公司章程、修│ │ │ ┃

┃ │ │ │ │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 │ │ ┃

┃ │ │ │ │程修改说明; │ │ │ ┃

┃ │ │ │ │6、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8、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申请书;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保险公司应当停止接┃

┃公司的解│ │险法》; │ │2、股东大会决议;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

┃散或者破│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3、清算组织及其负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险许可证。 ┃

┃产审批 │ │定》。 │ │责人; │ │批准的书面决定。 │ ┃

┃ │ │ │ │4、清算程序;│ │ │ ┃

┃ │ │ │ │5、债权债务安排方 │ │ │ ┃

┃ │ │ │ │案; │ │ │ ┃

┃ │ │ │ │6、资产分配计划和 │ │ │ ┃

┃ │ │ │ │资产处分方案;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9、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解散或 │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处分原则上应│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公司解散│ │险法》; │ │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公开拍卖或招标,为确保交易公│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或撤销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方案申请表; │正、公开、公平,以及保护被保│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资产协议│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2、中国保监会规定 │险人利益,在签订协议转让方案│批准的书面决定。 │ ┃

┃转让方案│ │许可的决定》; │ │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 │ ┃

┃审批 │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定》。 │ │式三份) │ │ │ ┃

┠────┼─────┼───────────┼──────┼─────────┼──────────────┼─────────┼─────────┨

┃10、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依法解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公司依法│ │险法》; │ │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解散或被│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险合同转让方案申请│ │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 ┃

┃宣告破产│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准的书面决定。 │ ┃

┃时保险合│ │许可的决定》; │ │2、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同转让方│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案审批 │ │定》。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11、保险│1、中国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保险公司 │1、除设立营销服务 │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1、筹建申请被批准 ┃

┃公司分支│监会受理保│险法》; │分公司筹建由│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 │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后,申请人应当在6 ┃

┃机构筹建│险公司分公│2、《保险公司管理规 │保险公司总公│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

┃审批 │司筹建申请│定》; │司提出申请;│以下材料: │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的筹建。在规定期限┃

┃ │;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 │2、分公司以 │(1)设立申请书; │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内未完成筹建工作,┃

┃ │2、所在地 │部管理办法》。 │下分支机构筹│(2)上一年度末和 │申请设立。 │ │有正当理由的,经批┃

┃ │保监局受理│ │建由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2、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管理 │ │准,筹建期可以延长┃

┃ │分公司以下│ │总公司或其分│偿付能力状况报告;│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3个月。在延长期内 ┃

┃ │分支机构筹│ │公司持总公司│(3)拟设机构3年业│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 │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 │建申请。 │ │批准文件提出│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 │ │ │申请。 │析; │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 │动失效。 ┃

┃ │ │ │ │(4)拟设机构筹建 │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 │ │2、筹建机构在筹建 ┃

┃ │ │ │ │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 │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

┃ │ │ │ │证明材料。 │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 │险业务经营活动。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 │3、本项规定中的营 ┃

┃ │ │ │ │式三份) │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 │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

┃ │ │ │ │2、申请保险公司营 │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 │ │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 │ │ │ │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 │4、营销服务部的设 ┃

┃ │ │ │ │交以下材料: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 │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

┃ │ │ │ │(1)设立营销服务 │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 │ │个阶段。依法批准设┃

┃ │ │ │ │部的申请文件; │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 │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

┃ │ │ │ │(2)营销服务部申 │以下条件: │ │部的,核发《保险营┃

┃ │ │ │ │报表;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 │ │销服务许可证》。营┃

┃ │ │ │ │(3)营销服务部设 │监会有关规定; │ │销服务部应当持《保┃

┃ │ │ │ │立方案;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 │ │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 │ │ │ │(4)内部管理制度 │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 │ │; │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 │ │ │(5)拟任职主要负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

┃ │ │ │ │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 │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 │ │ │ │; │理人员。 │ │。 ┃

┃ │ │ │ │(6)办公场所的所 │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 │ │ ┃

┃ │ │ │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下条件: │ │ ┃

┃ │ │ │ │文件; │(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 │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 │ │ ┃

┃ │ │ │ │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织管理能力;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 │ │ ┃

┃ │ │ │ │式三份) │人员; │ │ ┃

┃ │ │ │ │ │(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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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所在地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分支机构的筹│1、开业申请书;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

┃公司分支│局 │险法》; │建机构 │2、筹建工作完成情 │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司分支机构,应当持┃

┃机构开业│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况报告;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 │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

┃核准 │ │定》。 │ │3、拟任高级管理人 │度; │的书面决定。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 │ │ │ │员简历及有关证明;│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 │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

┃ │ │ │ │4、拟设机构办公场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 │ │续,领取营业执照后┃

┃ │ │ │ │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人员; │ │方可营业。 ┃

┃ │ │ │ │有关证明;计算机设│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 │ ┃

┃ │ │ │ │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 │ ┃

┃ │ │ │ │况;内部机构设置及│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 │ ┃

┃ │ │ │ │从业人员情况等。 │合格。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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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险│1、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1、保险公司 │1、变更营业场所申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 ┃

┃公司分支│保监局受理│法》 │分公司变更营│请;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机构变更│中资保险公│ │业场所由分公│2、变更后营业场所 │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

┃营业场所│司分支机构│ │司持总公司批│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 ┃

┃审批 │变更营业场│ │准文件提出申│证明文件; │ │面决定。 │ ┃

┃ │所申请; │ │请; │3、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2、中国保 │ │2、保险公司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监会受理外│ │分公司以下分│ │ │ │ ┃

┃ │资保险公司│ │支机构变更营│ │ │ │ ┃

┃ │分支机构变│ │业场所由保险│ │ │ │ ┃

┃ │更营业场所│ │公司分公司提│ │ │ │ ┃

┃ │申请。 │ │出申请。 │ │ │ │ ┃

┠────┼─────┼───────────┼──────┼─────────┼──────────────┼─────────┼─────────┨

┃14、保险│1、中国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保险公司 │1、申请撤销的原因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 ┃

┃公司分支│监会受理中│险法》; │分公司撤销由│或理由说明;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机构撤销│资保险公司│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保险公司总公│2、机构撤销后业务 │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

┃审批 │分公司撤销│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司提出申请;│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 ┃

┃ │申请和外资│许可的决定》; │2、分公司以 │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 │面决定。 │ ┃

┃ │保险公司分│3、《保险公司管理规 │下分支机构撤│况; │ │ │ ┃

┃ │支机构(不│定》。 │销由保险公司│3、总公司意见书。 │ │ │ ┃

┃ │含营销服务│ │总公司或其分│ │ │ │ ┃

┃ │部)撤销申│ │公司持总公司│ │ │ │ ┃

┃ │请; │ │批准文件提出│ │ │ │ ┃

┃ │2、所在地 │ │申请。 │ │ │ │ ┃

┃ │保监局受理│ │ │ │ │ │ ┃

┃ │中资保险公│ │ │ │ │ │ ┃

┃ │司分公司以│ │ │ │ │ │ ┃

┃ │下分支机构│ │ │ │ │ │ ┃

┃ │撤销申请和│ │ │ │ │ │ ┃

┃ │外资保险公│ │ │ │ │ │ ┃

┃ │司营销服务│ │ │ │ │ │ ┃

┃ │部撤销申请│ │ │ │ │ │ ┃

┃ │。 │ │ │ │ │ │ ┃

┠────┼─────┼───────────┼──────┼─────────┼──────────────┼─────────┼─────────┨

┃15、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主要发起人或│1、设立申请书;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1、申请人应当自收 ┃

┃资产管理│ │险法》; │筹备组 │2、拟设公司的可行 │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监会)进行审查,自│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

┃公司筹建│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 ┃

┃审批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案; │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工作。在规定的期限┃

┃ │ │许可的决定》; │ │3、股东的基本资料 │(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内未完成筹建工作,┃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包括股东的姓名或│件: │定。 │经批准,筹建期可延┃

┃ │ │管理暂行规定》。 │ │者名称、法定代表人│(1)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 │长3个月。筹建期满 ┃

┃ │ │ │ │、组织形式、注册资│(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 │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 │ │ │ │本、经营范围、资格│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 │ │ │ │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3)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 │ │动失效。 ┃

┃ │ │ │ │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 │ │2、筹建机构在筹建 ┃

┃ │ │ │ │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 │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

┃ │ │ │ │益表; │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 │营业务活动。 ┃

┃ │ │ │ │4、符合《保险资产 │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 │ │ ┃

┃ │ │ │ │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币; │ │ ┃

┃ │ │ │ │定》第八条规定条件│(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 │ │ ┃

┃ │ │ │ │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付能力要求; │ │ ┃

┃ │ │ │ │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 ┃

┃ │ │ │ │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 │和内控制度; │ │ ┃

┃ │ │ │ │负债表和损益表;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 │ │ ┃

┃ │ │ │ │5、拟设公司的筹备 │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 │ ┃

┃ │ │ │ │负责人名单和简历;│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 │ ┃

┃ │ │ │ │6、出资人出资意向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 │ │ ┃

┃ │ │ │ │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 │ ┃

┃ │ │ │ │; │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件。 │ │ ┃

┃ │ │ │ │式三份)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 │ │ ┃

┃ │ │ │ │ │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 ┃

┃ │ │ │ │ │%。 │ │ ┃

┃ │ │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 │ │ ┃

┃ │ │ │ │ │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 │ ┃

┃ │ │ │ │ │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 │ ┃

┃ │ │ │ │ │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 │ ┃

┃ │ │ │ │ │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 ┃

┃ │ │ │ │ │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 │ ┃

┃ │ │ │ │ │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 │ ┃

┃ │ │ │ │ │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 │ ┃

┃ │ │ │ │ │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 │ │ ┃

┃ │ │ │ │ │资本金。 │ │ ┃

┠────┼─────┼───────────┼──────┼─────────┼──────────────┼─────────┼─────────┨

┃16、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报告;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

┃资产管理│ │险法》; │ │2、法定验资机构出 │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监会)自受理申请之│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

┃公司开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具的验资证明,资本│的任职资格条件;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准文件及《经营保险┃

┃核准 │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金入账凭证复印件;│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 │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 │许可的决定》; │ │3、拟任高级管理人 │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 │的书面决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备; │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管理暂行规定》。 │ │名单和简历; │3、开业验收合格; │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 │ │ │ │4、营业场所的所有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 │ │营业。 ┃

┃ │ │ │ │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条件。 │ │ ┃

┃ │ │ │ │件; │ │ │ ┃

┃ │ │ │ │5、公司章程和内部 │ │ │ ┃

┃ │ │ │ │管理制度; │ │ │ ┃

┃ │ │ │ │6、信息管理系统、 │ │ │ ┃

┃ │ │ │ │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 │ │ ┃

┃ │ │ │ │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 │ ┃

┃ │ │ │ │;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17、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资产管理│(参照保险公司相应│(参照保险公司相应事项变更审│中国保监会(会同证│(参照保险公司相应┃

┃资产管理│ │险法》; │公司 │事项变更审批) │批) │监会)自受理申请之│事项变更审批) ┃

┃公司重大│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

┃事项变更│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

┃审批 │ │许可的决定》; │ │ │ │的书面决定。 │ ┃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 │ │ ┃

┃ │ │管理暂行规定》。 │ │ │ │ │ ┃

┠────┼─────┼───────────┼──────┼─────────┼──────────────┼─────────┼─────────┨

┃18、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资产管理│(参照保险公司解散│(参照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参照保险公司解散┃

┃资产管理│ │险法》; │公司 │、破产审批) │批) │监会)自受理申请之│、破产审批) ┃

┃公司解散│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

┃、破产审│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

┃批 │ │许可的决定》; │ │ │ │的书面决定。 │ ┃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 │ │ ┃

┃ │ │管理暂行规定》。 │ │ │ │ │ ┃

┠────┼─────┼───────────┼──────┼─────────┼──────────────┼─────────┼─────────┨

┃19、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资产管理│1、设立申请书;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会同证│1、保险资产管理公 ┃

┃资产管理│ │险法》; │公司 │2、拟设机构的业务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监会)自受理申请之│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

┃公司分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范围;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

┃机构筹建│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3、拟设机构未来3年│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 ┃

┃审批 │ │许可的决定》; │ │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 │的书面决定。 │工作;在规定的期限┃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析; │ │ │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 │ │管理暂行规定》。 │ │4、拟设机构筹建负 │ │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 │ │ │ │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 │ │动失效。 ┃

┃ │ │ │ │明材料; │ │ │2、筹建机构在筹建 ┃

┃ │ │ │ │5、信息管理系统、 │ │ │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

┃ │ │ │ │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 │ │营业务活动。 ┃

┃ │ │ │ │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 │ ┃

┃ │ │ │ │。 │ │ │ ┃

┠────┼─────┼───────────┼──────┼─────────┼──────────────┼─────────┼─────────┨

┃20、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分支机构的筹│1、开业申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

┃资产管理│ │险法》; │建机构 │2、筹建工作完成情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监会)自受理申请之│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分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况报告;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应当持核准文件及《┃

┃机构开业│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3、业务经营范围; │ │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

┃核准 │ │许可的决定》; │ │4、拟任机构负责人 │ │的书面决定。 │务许可证》,向工商┃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 │ │管理暂行规定》。 │ │料; │ │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

┃ │ │ │ │5、营业场所的使用 │ │ │照后方可营业。 ┃

┃ │ │ │ │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 │ │ ┃

┃ │ │ │ │件; │ │ │ ┃

┃ │ │ │ │6、信息管理系统、 │ │ │ ┃

┃ │ │ │ │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 │ │ ┃

┃ │ │ │ │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 │ ┃

┃ │ │ │ │; │ │ │ ┃

┃ │ │ │ │7、内部机构设置及 │ │ │ ┃

┃ │ │ │ │从业人员情况。 │ │ │ ┃

┠────┼─────┼───────────┼──────┼─────────┼──────────────┼─────────┼─────────┨

┃21、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保险资产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分支│(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中国保监会(会同证│(参照保险公司分支┃

┃资产管理│ │险法》; │公司 │机构撤销审批) │批) │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机构撤销审批) ┃

┃公司分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

┃机构撤销│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

┃审批 │ │许可的决定》; │ │ │ │的书面决定。 │ ┃

┃ │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 │ │ ┃

┃ │ │管理暂行规定》。 │ │ │ │ │ ┃

┠────┼─────┼───────────┼──────┼─────────┼──────────────┼─────────┼─────────┨

┃22、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设立由拟 │1、申请报告;│1、设立集团(控股)公司要拥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经批准的,应在1年 ┃

┃集团公司│ │险法》; │设立保险集团│2、可行性报告;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数量的保│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逾┃

┃及保险控│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公司或保险控│3、实施方案;│险企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期未完成的,原批准┃

┃股公司设│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股公司的公司│4、董事会或者主管 │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的书面决定。 │文件自动失效。 ┃

┃立、合并│ │许可的决定》; │提出申请; │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职资格;偿付能力和资本金充 │ │ ┃

┃、分立、│ │3、《保险公司管理规 │2、合并、分 │明材料; │足; │ │ ┃

┃变更、解│ │定》。 │立、变更等事│5.高级管理人员的简│2、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 │ │ ┃

┃散审批 │ │ │项由保险集团│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规定; │ │ ┃

┃ │ │ │公司或保险控│6、中国保监会规定 │3、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 │ │ ┃

┃ │ │ │股公司提出申│提交的其他材料。 │条件。 │ │ ┃

┃ │ │ │请。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拟设立外 │1、外资保险公司筹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 │1、对于外资保险公 │1、设立外资保险公 ┃

┃保险公司│ │险法》; │资保险公司的│建应提交下列材料:│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司的筹建,中国保监│司的地区,由中国保┃

┃筹建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外国保险公司│(1)申请人法定代 │件: │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表人签署的申请书,│(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定。 ┃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2、设立合资 │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2、申请人应当自接 ┃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公司的由中外│司的,申请书由合资│机构2年以上; │定。 │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

┃ │ │施细则》; │合资方共同申│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2、对于外国财产保 │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请。 │签署; │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

┃ │ │定》; │(港、澳、台│(2)外国申请人所在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 │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完成筹建工作,有正┃

┃ │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 │地区的保险公│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当理由的,经中国保┃

┃ │ │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司在内地设立│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 │监会批准,可以延长┃

┃ │ │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 │和营业的保险│照(副本)、对其符合│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3个月。申请延长筹 ┃

┃ │ │知》。 │公司,比照适│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 │面决定。 │建期的,应当在筹建┃

┃ │ │ │用。) │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付能力标准; │ │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 ┃

┃ │ │ │3、外国财产 │;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 │ │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

┃ │ │ │保险分公司改│(3)外国申请人的公 │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提交书面申请,并说┃

┃ │ │ │建为独资财产│司章程、最近3年的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 │ │明理由。在延长期内┃

┃ │ │ │保险公司的由│年报; │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 │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 │ │ │外国财产保险│(4)设立合资保险公 │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 │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

┃ │ │ │公司申请。 │司的,中国申请人的│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 │动失效。 ┃

┃ │ │ │ │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 │ │3、筹建机构在筹建 ┃

┃ │ │ │ │(5)拟设公司的可行 │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 │ │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

┃ │ │ │ │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定确定; │ │险业务经营活动。 ┃

┃ │ │ │ │案;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 │ │ ┃

┃ │ │ │ │(6)拟设公司的筹建 │慎性条件。 │ │ ┃

┃ │ │ │ │负责人员名单、简历│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 │ │ ┃

┃ │ │ │ │和任职资格证明;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 │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 │ ┃

┃ │ │ │ │提交的其他资料。 │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 │ ┃

┃ │ │ │ │式三份) │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 │ ┃

┃ │ │ │ │2、外国财产保险公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 │ │ ┃

┃ │ │ │ │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 │ │ ┃

┃ │ │ │ │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 │ ┃

┃ │ │ │ │下列材料; │运资金。 │ │ ┃

┃ │ │ │ │(1)改建申请; │4、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 │ │ ┃

┃ │ │ │ │(2)改建报告,包 │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 │ ┃

┃ │ │ │ │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 │ ┃

┃ │ │ │ │详细的改建方案; │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 │ │ ┃

┃ │ │ │ │(3)外国财产保险 │额。 │ │ ┃

┃ │ │ │ │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 │ │ ┃

┃ │ │ │ │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 │ ┃

┃ │ │ │ │务等责任的担保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 │ ┃

┃ │ │ │ │(4)外国财产保险 │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 │ ┃

┃ │ │ │ │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 ┃

┃ │ │ │ │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件: │ │ ┃

┃ │ │ │ │告的有关材料;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 │ ┃

┃ │ │ │ │(5)拟改建后公司 │设立一年以上; │ │ ┃

┃ │ │ │ │的章程;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 │ ┃

┃ │ │ │ │(6)外国保险公司 │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 │ ┃

┃ │ │ │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 │ ┃

┃ │ │ │ │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付能力标准; │ │ ┃

┃ │ │ │ │业执照(副本),以│(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 │ │ ┃

┃ │ │ │ │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法、违规行为; │ │ ┃

┃ │ │ │ │标准的证明; │(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7)法定验资机构 │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出具的验资证明;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 │ ┃

┃ │ │ │ │(8)拟改建后公司 │件。 │ │ ┃

┃ │ │ │ │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 │ ┃

┃ │ │ │ │、简历和任职资格证│ │ │ ┃

┃ │ │ │ │明; │ │ │ ┃

┃ │ │ │ │(9)拟改建后公司 │ │ │ ┃

┃ │ │ │ │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 │ │ ┃

┃ │ │ │ │和分保方案; │ │ │ ┃

┃ │ │ │ │(10)中国保监会规│ │ │ ┃

┃ │ │ │ │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24、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筹建机构 │1、正式申请表;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

┃保险公司│ │险法》; │ │2、筹建报告;│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险公司,申请人凭经┃

┃开业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 │3、拟设公司的章程 │ │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 │核准的书面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4、拟设公司的出资 │ │ │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 │人及其出资额; │ │ │照。 ┃

┃ │ │施细则》; │ │5、法定验资机构出 │ │ │ ┃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 │具的验资证明; │ │ │ ┃

┃ │ │定》。 │ │6、对拟任该公司主 │ │ │ ┃

┃ │ │ │ │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 │ ┃

┃ │ │ │ │7、拟设公司的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 │ ┃

┃ │ │ │ │和任职资格证明; │ │ │ ┃

┃ │ │ │ │8、拟设公司未来3年│ │ │ ┃

┃ │ │ │ │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 │ │ ┃

┃ │ │ │ │案; │ │ │ ┃

┃ │ │ │ │9、拟在中国境内开 │ │ │ ┃

┃ │ │ │ │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 │ │ ┃

┃ │ │ │ │款、保险费率及责任│ │ │ ┃

┃ │ │ │ │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 │ ┃

┃ │ │ │ │; │ │ │ ┃

┃ │ │ │ │10、拟设公司的营业│ │ │ ┃

┃ │ │ │ │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 │ │ ┃

┃ │ │ │ │他设施的资料; │ │ │ ┃

┃ │ │ │ │11、设立外国保险公│ │ │ ┃

┃ │ │ │ │司分公司的,其总公│ │ │ ┃

┃ │ │ │ │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 │ │ ┃

┃ │ │ │ │务、债务的责任担保│ │ │ ┃

┃ │ │ │ │书; │ │ │ ┃

┃ │ │ │ │12、设立合资保险公│ │ │ ┃

┃ │ │ │ │司的,其合资经营合│ │ │ ┃

┃ │ │ │ │同; │ │ │ ┃

┃ │ │ │ │13、中国保监会规定│ │ │ ┃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25、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外资保险公司│(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包括变更名称、变更┃

┃保险公司│ │险法》; │ │ │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注册资本、变更公司┃

┃重大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 │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

┃变更审批│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 │批准的书面决定。 │所、调整业务范围、┃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 │ │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 │ │ │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

┃ │ │施细则》; │ │ │ │ │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股份10%以上的股东 ┃

┃ │ │定》。 │ │ │ │ │审批 ┃

┠────┼─────┼───────────┼──────┼─────────┼──────────────┼─────────┼─────────┨

┃26、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中外合资保险│(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参照中资) ┃

┃保险公司│ │险法》; │公司、外资独│ │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股权转让│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资财产保险公│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及改变组│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司 │ │ │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织形式审│ │许可的决定》; │ │ │ │ │ ┃

┃批 │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27、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中外合资 │1、公司董事长签署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外资保险公司因 ┃

┃保险公司│ │险法》; │保险公司、外│的申请书; │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立、合并或者公司┃

┃解散、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独资财产保│2、公司股东会的决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产审批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险公司。 │议; │ │批准的书面决定。 │出现,经中国保监会┃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2、外国保险 │3、拟成立的清算组 │ │ │批准后解散。外资保┃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公司分公司终│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 │险公司解散的,应当┃

┃ │ │施细则》; │止由外国保险│; │ │ │依法成立清算组,进┃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公司申请。 │4、未了责任的处理 │ │ │行清算。 ┃

┃ │ │定》。 │ │方案; │ │ │2、经营有人寿保险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 │ │ │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

┃ │ │ │ │提交的其他材料。 │ │ │,除分立、合并外,┃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不得解散。 ┃

┃ │ │ │ │式三份) │ │ │3、保险公司依法解 ┃

┃ │ │ │ │ │ │ │散或被宣告破产,保┃

┃ │ │ │ │ │ │ │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

┃ │ │ │ │ │ │ │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 │ │ │ │ │ │ │4、保险公司解散或 ┃

┃ │ │ │ │ │ │ │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

┃ │ │ │ │ │ │ │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

┃ │ │ │ │ │ │ │会批准。 ┃

┃ │ │ │ │ │ │ │5、外资保险公司违 ┃

┃ │ │ │ │ │ │ │反法律、行政法规,┃

┃ │ │ │ │ │ │ │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

┃ │ │ │ │ │ │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 │ │ │ │ │ │ │,依法撤销,由中国┃

┃ │ │ │ │ │ │ │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

┃ │ │ │ │ │ │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 │ │ │。 ┃

┃ │ │ │ │ │ │ │6、外资保险公司解 ┃

┃ │ │ │ │ │ │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 │ │ │ │ │ │ │被宣告破产的,未清┃

┃ │ │ │ │ │ │ │偿债务前,不得将其┃

┃ │ │ │ │ │ │ │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 │ │ │ │ │ │ │。 ┃

┃ │ │ │ │ │ │ │7、经中国保监会批 ┃

┃ │ │ │ │ │ │ │准解散的合资、独资┃

┃ │ │ │ │ │ │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

┃ │ │ │ │ │ │ │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

┃ │ │ │ │ │ │ │准文件之日起,停止┃

┃ │ │ │ │ │ │ │新的业务经营活动,┃

┃ │ │ │ │ │ │ │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

┃ │ │ │ │ │ │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 │ │ │ │ │ │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

┃ │ │ │ │ │ │ │组。 ┃

┠────┼─────┼───────────┼──────┼─────────┼──────────────┼─────────┼─────────┨

┃28、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拟设立分支机│1、设立申请书;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申请被批准后, ┃

┃保险公司│ │险法》; │构的外资保险│2、上一年度末和最 │会有关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 ┃

┃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公司 │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

┃筹建审批│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付能力状况报告; │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 │批准的书面决定。 │建。在规定期限内未┃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3、拟设机构3年业务│近2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 │完成筹建工作,有正┃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 │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 │ │当理由的,经中国保┃

┃ │ │施细则》; │ │。 │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 │ │监会批准,筹建期可┃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 │4、拟设机构筹建负 │员。 │ │延长3个月。在延长 ┃

┃ │ │定》。 │ │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 │ │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

┃ │ │ │ │明材料。 │ │ │作的,中国保监会作┃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

┃ │ │ │ │式三份) │ │ │失效。 ┃

┃ │ │ │ │ │ │ │2、筹建机构不得从 ┃

┃ │ │ │ │ │ │ │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

┃ │ │ │ │ │ │ │活动。 ┃

┠────┼─────┼───────────┼──────┼─────────┼──────────────┼─────────┼─────────┨

┃29、外资│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筹建机构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

┃保险公司│ │险法》; │ │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司分支机构,应当持┃

┃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 │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 │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

┃开业核准│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核准的书面决定。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料: │ │ │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 │1、开业申请书; │ │ │续,领取营业执照后┃

┃ │ │施细则》; │ │2、筹建工作完成情 │ │ │方可营业。 ┃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 │况报告; │ │ │ ┃

┃ │ │定》。 │ │3、拟任高级管理人 │ │ │ ┃

┃ │ │ │ │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 │ ┃

┃ │ │ │ │4、拟设机构办公场 │ │ │ ┃

┃ │ │ │ │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 ┃

┃ │ │ │ │的有关证明,计算机│ │ │ ┃

┃ │ │ │ │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 │ │ ┃

┃ │ │ │ │情况,内部机构设置│ │ │ ┃

┃ │ │ │ │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30、外国│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外国财产 │1、外国财产保险公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

┃财产险分│ │险法》; │险公司;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司的总公司解散、┃

┃公司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2、港、澳、 │签署的申请书;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

┃审批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台地区财产险│2、拟成立的清算组 │ │批准的书面决定。 │破产的,外国财产保┃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公司。 │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 │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

┃ │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 │ │; │ │ │及债务处理适用《中┃

┃ │ │施细则》; │ │3、未了责任的处理 │ │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

┃ │ │4、《保险公司管理规 │ │方案。 │ │ │险公司管理条例》第┃

┃ │ │定》。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三十条及《<中华人 ┃

┃ │ │ │ │式三份) │ │ │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

┃ │ │ │ │ │ │ │司管理条例>实施细 ┃

┃ │ │ │ │ │ │ │则》有关合资、独资┃

┃ │ │ │ │ │ │ │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

┃ │ │ │ │ │ │ │相应规定。 ┃

┠────┼─────┼───────────┼──────┼─────────┼──────────────┼─────────┼─────────┨

┃31、外国│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1、外国保险 │1、设立驻华代表机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营业执照”、 ┃

┃保险机构│ │险法》; │机构; │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合法开业证明”和┃

┃驻华代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2、港、澳、 │: │备下列条件: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证明”的┃

┃机构的设│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台地区的保险│(1)正式申请表; │1、经营状况良好; │批准的书面决定。 │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

┃立及重大│ │许可的决定》; │公司。 │(2)由董事长或者 │2、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 │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

┃事项变更│ │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 │ │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违规记录; │ │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

┃(包括外│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 │ │者经中国驻该国使、┃

┃资保险机│ │ │ │; │性条件。 │ │领馆认证。 ┃

┃构驻华代│ │ │ │(3)所在国家或者 │ │ │2、代表处领取批准 ┃

┃表机构更│ │ │ │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 │ │书后,应当按有关规┃

┃换首席代│ │ │ │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 │ │定办理工商登记。代┃

┃表和外资│ │ │ │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 │ │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

┃保险机构│ │ │ │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 ┃

┃驻华代表│ │ │ │(4)机构章程,董 │ │ │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

┃机构变更│ │ │ │事会成员名单、管理│ │ │;超过3个月仍未迁 ┃

┃名称)审│ │ │ │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 │ │入固定办公场所的,┃

┃批 │ │ │ │合伙人名单; │ │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 │ │ │(5)申请之日前3年│ │ │。 ┃

┃ │ │ │ │的年报; │ │ │ ┃

┃ │ │ │ │(6)所在国家或者 │ │ │ ┃

┃ │ │ │ │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 │ │ ┃

┃ │ │ │ │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 │ │ ┃

┃ │ │ │ │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 │ │ ┃

┃ │ │ │ │见书,或者由所在行│ │ │ ┃

┃ │ │ │ │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 │ ┃

┃ │ │ │ │。意见书或者推荐信│ │ │ ┃

┃ │ │ │ │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 │ │ ┃

┃ │ │ │ │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 │ │ ┃

┃ │ │ │ │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 │ │ │ ┃

┃ │ │ │ │记录; │ │ │ ┃

┃ │ │ │ │(7)由董事长或者 │ │ │ ┃

┃ │ │ │ │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 │ │ ┃

┃ │ │ │ │表授权书; │ │ │ ┃

┃ │ │ │ │(8)拟任首席代表 │ │ │ ┃

┃ │ │ │ │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 │ │ ┃

┃ │ │ │ │材料; │ │ │ ┃

┃ │ │ │ │(9)中国保监会规 │ │ │ ┃

┃ │ │ │ │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 │ │ │2、更换首席代表, │ │ │ ┃

┃ │ │ │ │应提交下列材料: │ │ │ ┃

┃ │ │ │ │(1)由其代表的外 │ │ │ ┃

┃ │ │ │ │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 │ │ ┃

┃ │ │ │ │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 │ │ ┃

┃ │ │ │ │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 │ │ ┃

┃ │ │ │ │书; │ │ │ ┃

┃ │ │ │ │(2)由其代表的外 │ │ │ ┃

┃ │ │ │ │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 │ │ ┃

┃ │ │ │ │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 │ │ ┃

┃ │ │ │ │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 │ │ ┃

┃ │ │ │ │的授权书; │ │ │ ┃

┃ │ │ │ │(3)拟任总代表或 │ │ │ ┃

┃ │ │ │ │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 │ │ ┃

┃ │ │ │ │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 │ ┃

┃ │ │ │ │。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 │ │ │3、代表机构变更名 │ │ │ ┃

┃ │ │ │ │称,应当向中国保监│ │ │ ┃

┃ │ │ │ │会申请,并提交由其│ │ │ ┃

┃ │ │ │ │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 │ │ ┃

┃ │ │ │ │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 │ ┃

┃ │ │ │ │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 │ │ ┃

┃ │ │ │ │主席的申请书以及相│ │ │ ┃

┃ │ │ │ │关更名证明。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 │ ┃

┃ │ │ │ │式三份) │ │ │ ┃

┠────┼─────┼───────────┼──────┼─────────┼──────────────┼─────────┼─────────┨

┃32、境内│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 ┃

┃保险和非│ │险法》; │ │ │ │ │ ┃

┃保险机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 │ │ │ │ ┃

┃在境外设│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 │ ┃

┃立(投资│ │许可的决定》; │ │ │ │ │ ┃

┃入股、收│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 ┃

┃购)保险│ │定》; │ │ │ │ │ ┃

┃机构(含│ │4、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 │ │ │ │ │ ┃

┃保险公司│ │有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 │ │ │ │ │ ┃

┃分支机构│ │中。 │ │ │ │ │ ┃

┃)审批 │ │ │ │ │ │ │ ┃

┠────┼─────┼───────────┼──────┼─────────┼──────────────┼─────────┼─────────┨

┃33、境内│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拟转让股份的│(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 ┃

┃保险及非│ │险法》; │境内保险及非│ │ │ │ ┃

┃保险机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保险机构 │ │ │ │ ┃

┃在境外设│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 │ │ │ ┃

┃立的保险│ │许可的决定》; │ │ │ │ │ ┃

┃机构股份│ │3、《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 ┃

┃转让审批│ │定》; │ │ │ │ │ ┃

┃ │ │4、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 │ │ │ │ │ ┃

┃ │ │有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 │ │ │ │ │ ┃

┃ │ │中。 │ │ │ │ │ ┃

┠────┼─────┼───────────┼──────┼─────────┼──────────────┼─────────┼─────────┨

┃34、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拟设立代表机│(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 ┃

┃机构在境│ │险法》; │构的保险机构│ │ │ │ ┃

┃外设立代│ │2、《保险公司管理规 │ │ │ │ │ ┃

┃表机构审│ │定》; │ │ │ │ │ ┃

┃批 │ │3、投资境外保险机构的 │ │ │ │ │ ┃

┃ │ │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 │ │ │ │ ┃

┗━━━━┷━━━━━┷━━━━━━━━━━━┷━━━━━━┷━━━━━━━━━┷━━━━━━━━━━━━━━┷━━━━━━━━━┷━━━━━━━━━┛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

┃ 项 目 │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申请人│ 申报材料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审查期限 │ 注意事项 ┃

┠──────┼─────┼─────────┼───┼──────────────────┼───────────────┼──────┼─────┨

┃1、保险公司 │1、中国保 │1、《中华人民共和 │1、保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中国保监会或│ ┃

┃高级管理人员│监会受理总│国保险法》; │险公司│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者保监局自受│ ┃

┃任职资格核准│公司高级管│2、《国务院对确需 │总公司│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 │理申请之日起│ ┃

┃ │理人员任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分公│表; │力,无不良记录。 │20个工作日内│ ┃

┃ │资格申请;│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的高│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作出核准或者│ ┃

┃ │2、所在地 │》; │管人员│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不予核准的书│ ┃

┃ │保监局受理│3、《保险公司管理 │任职资│印件; │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 │面决定。 │ ┃

┃ │分支机构高│规定》; │格由总│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 │策。 │ │ ┃

┃ │级管理人员│4、《保险公司高级 │公司提│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 │ │ ┃

┃ │任职资格申│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出申请│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 │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 ┃

┃ │请。 │理规定》。 │; │交离任审计报告。 │4、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 │ │ │2、保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具备以下条件: │ │ ┃

┃ │ │ │险公司│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1)担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 │ │ ┃

┃ │ │ │分公司│译本。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有大│ │ ┃

┃ │ │ │以下分│ │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 │ │ ┃

┃ │ │ │支机构│ │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 │ ┃

┃ │ │ │高管人│ │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 │ ┃

┃ │ │ │员任职│ │历。 │ │ ┃

┃ │ │ │资格由│ │(2)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 │ │ ┃

┃ │ │ │保险公│ │事、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本科│ │ ┃

┃ │ │ │司总公│ │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经济、 │ │ ┃

┃ │ │ │司或者│ │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 │ ┃

┃ │ │ │对其任│ │的工作经历。 │ │ ┃

┃ │ │ │命的分│ │(3)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 │ │ ┃

┃ │ │ │公司提│ │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 │ ┃

┃ │ │ │出申请│ │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 │ │ ┃

┃ │ │ │。 │ │领导或者管理经验。 │ │ ┃

┃ │ │ │ │ │(4)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 │ │ ┃

┃ │ │ │ │ │的总经理(经理),应具有大学本│ │ ┃

┃ │ │ │ │ │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 │ │ ┃

┃ │ │ │ │ │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 │ ┃

┃ │ │ │ │ │(5)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 │ │ ┃

┃ │ │ │ │ │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 │ ┃

┃ │ │ │ │ │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 │ ┃

┃ │ │ │ │ │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 │ ┃

┃ │ │ │ │ │当放宽。 │ │ ┃

┃ │ │ │ │ │(6)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 │ │ ┃

┃ │ │ │ │ │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 │ ┃

┃ │ │ │ │ │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 │ │ ┃

┃ │ │ │ │ │5、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 ┃

┃ │ │ │ │ │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 │ ┃

┃ │ │ │ │ │理人员。 │ │ ┃

┠──────┼─────┼─────────┼───┼──────────────────┼───────────────┼──────┼─────┨

┃2、保险资产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资│(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自│ ┃

┃管理公司高级│ │国保险法》; │产管理│ │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 ┃

┃管理人员任职│ │2、《国务院对确需 │公司 │ │ │起20个工作日│ ┃

┃资格核准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 │内作出核准或│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 │ │书面决定。 │ ┃

┃ │ │3、《保险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 │ │ ┃

┃ │ │理规定》。 │ │ │ │ │ ┃

┠──────┼─────┼─────────┼───┼──────────────────┼───────────────┼──────┼─────┨

┃3、保险集团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集│(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自│ ┃

┃公司、保险控│ │国保险法》; │团公司│ │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 ┃

┃股公司高级管│ │2、《国务院对确需 │、保险│ │ │起20个工作日│ ┃

┃理人员任职资│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控股公│ │ │内作出核准或│ ┃

┃格核准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 │ │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 │ │书面决定。 │ ┃

┃ │ │3、《保险公司管理 │ │ │ │ │ ┃

┃ │ │规定》; │ │ │ │ │ ┃

┃ │ │4、《保险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 │ │ ┃

┃ │ │理规定》。 │ │ │ │ │ ┃

┠──────┼─────┼─────────┼───┼──────────────────┼───────────────┼──────┼─────┨

┃4、外资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外资保│(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申请的书面┃

┃机构高级管理│ │国保险法》; │险机构│ │ │受理申请之日│材料应当用┃

┃人员任职资格│ │2、《国务院对确需 │ │ │ │起20个工作日│中文书写。┃

┃核准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 │内作出核准或│原件是外文┃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者不予核准的│的,应当附┃

┃ │ │》; │ │ │ │书面决定。 │经中国公证┃

┃ │ │3、《保险公司管理 │ │ │ │ │机构公证的┃

┃ │ │规定》; │ │ │ │ │中文译本。┃

┃ │ │4、《保险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 │ │ ┃

┃ │ │理规定》。 │ │ │ │ │ ┃

┠──────┼─────┼─────────┼───┼──────────────────┼───────────────┼──────┼─────┨

┃5、财产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1、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 │中国保监会自│ ┃

┃公司精算责任│ │国保险法》; │司 │2、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受理申请之日│ ┃

┃人资格核准 │ │2、《保险公司高级 │ │3、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精算责任人: │起20个工作日│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4、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1)中国精算师,或者通过中国 │内作出核准或│ ┃

┃ │ │理规定》; │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准精算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包括 │者不予核准的│ ┃

┃ │ │3、《中国保险监督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书面决定。 │ ┃

┃ │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 │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 │ ┃

┃ │ │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 │ │实务),或者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 │ ┃

┃ │ │精算工作的通知》。│ │ │算人员; │ │ ┃

┃ │ │ │ │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 │ │ ┃

┃ │ │ │ │ │作3年以上; │ │ ┃

┃ │ │ │ │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 │ ┃

┃ │ │ │ │ │含港澳台)有住所; │ │ ┃

┃ │ │ │ │ │(4)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 │ │ │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 │ ┃

┃ │ │ │ │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 │ │ ┃

┃ │ │ │ │ │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 │ ┃

┃ │ │ │ │ │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 │ ┃

┃ │ │ │ │ │间不得超过5年。 │ │ ┃

┃ │ │ │ │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 │ ┃

┃ │ │ │ │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 │ │ ┃

┃ │ │ │ │ │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 ┃

┃ │ │ │ │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 │ ┃

┃ │ │ │ │ │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 │ │ ┃

┃ │ │ │ │ │所; │ │ ┃

┃ │ │ │ │ │(4)无违法犯罪记录; │ │ ┃

┃ │ │ │ │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 │ ┃

┠──────┼─────┼─────────┼───┼──────────────────┼───────────────┼──────┼─────┨

┃6、人身保险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1、《精算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中国保监会自│ ┃

┃公司精算责任│ │国保险法》; │司 │2、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所; │受理申请之日│ ┃

┃人资格核准 │ │2、《人身保险产品 │ │3、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2、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 │起20个工作日│ ┃

┃ │ │备案管理办法》。 │ │4、从业经历证明; │3、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 │内作出核准或│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未受过刑事处罚;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5、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 │书面决定。 │ ┃

┃ │ │ │ │ │为。 │ │ ┃

┃ │ │ │ │ │特殊情况下,中国保监会可以核准│ │ ┃

┃ │ │ │ │ │具有其他精算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精│ │ ┃

┃ │ │ │ │ │算责任人。 │ │ ┃

┠──────┼─────┼─────────┼───┼──────────────────┼───────────────┼──────┼─────┨

┃7、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1、《国务院对确需 │保险公│1、申请书;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中国保监会自│ ┃

┃法律责任人资│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司 │2、法律责任人申请人的工作履历;│所; │受理申请之日│ ┃

┃格核准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法律责任人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或 │2、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 │起20个工作日│ ┃

┃ │ │》; │ │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者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内作出核准或│ ┃

┃ │ │2、《财产保险条款 │ │4、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职业资格证书; │者不予核准的│ ┃

┃ │ │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5、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法律从业经验的证│3、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书面决定。 │ ┃

┃ │ │; │ │明。 │业经验; │ │ ┃

┃ │ │3、《人身保险产品 │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未受过刑事处罚; │ │ ┃

┃ │ │备案管理办法》。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5、在执业中须没有故意欺骗行 │ │ ┃

┃ │ │ │ │ │为; │ │ ┃

┃ │ │ │ │ │6、未因执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受 │ │ ┃

┃ │ │ │ │ │到行政处罚。 │ │ ┃

┠──────┼─────┼─────────┼───┼──────────────────┼───────────────┼──────┼─────┨

┃8、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1、个人简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中国保监会自│ ┃

┃总公司精算部│ │国保险法》; │司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所; │受理申请之日│ ┃

┃门主要负责人│ │2、《国务院对确需 │ │3、经公证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2、有5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 │起20个工作日│ ┃

┃任职资格核准│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4、公司意见。 │3、未受过刑事处罚; │内作出核准或│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 │为。 │书面决定。 │ ┃

┃ │ │3、《保险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 │ │ ┃

┃ │ │理规定》。 │ │ │ │ │ ┃

┠──────┼─────┼─────────┼───┼──────────────────┼───────────────┼──────┼─────┨

┃9、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1、保险公司对拟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 │1、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 │中国保监会自│1、前述审 ┃

┃总公司财务会│ │国保险法》; │司 │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受理申请之日│查材料应当┃

┃计部门主要负│ │2、《国务院对确需 │ │2、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 │2、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起20个工作日│用中文书写┃

┃责人任职资格│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准申请表; │格; │内作出核准或│。原件是外┃

┃核准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3、从事保险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者不予核准的│文的,应当┃

┃ │ │》; │ │(护照)、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事保险、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经│书面决定。 │附经中国公┃

┃ │ │3、《保险公司高级 │ │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会计工│ │证机构公证┃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4、原任职机构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 │作5年以上); │ │的中文译本┃

┃ │ │理规定》。 │ │5、有关部门(审计、税务等)对原任职 │4、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 │ │。 ┃

┃ │ │ │ │机构的检查或调查结论; │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部│ │2、取得任 ┃

┃ │ │ │ │6、公司对拟任财务负责人的品行、业务 │门经理或分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 │职资格的保┃

┃ │ │ │ │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 │险公司高级┃

┃ │ │ │ │鉴定; │ │ │管理人员,┃

┃ │ │ │ │7、原单位的离任审计情况; │ │ │自其任职资┃

┃ │ │ │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格被核准之┃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 │日起3个月 ┃

┃ │ │ │ │ │ │ │内未到拟任┃

┃ │ │ │ │ │ │ │职位履行职┃

┃ │ │ │ │ │ │ │责的,即自┃

┃ │ │ │ │ │ │ │动失去其作┃

┃ │ │ │ │ │ │ │为该机构高┃

┃ │ │ │ │ │ │ │级管理人员┃

┃ │ │ │ │ │ │ │的任职资格┃

┃ │ │ │ │ │ │ │。 ┃

┠──────┼─────┼─────────┼───┼──────────────────┼───────────────┼──────┼─────┨

┃10、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参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自│ ┃

┃总公司资金运│ │国保险法》; │司 │ │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 ┃

┃用部门主要负│ │2、《国务院对确需 │ │ │ │起20个工作日│ ┃

┃责人任职资格│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 │内作出核准或│ ┃

┃核准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 │ │书面决定。 │ ┃

┃ │ │3、《保险公司高级 │ │ │ │ │ ┃

┃ │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 │ │ │ ┃

┃ │ │理规定》。 │ │ │ │ │ ┃

┠──────┼─────┼─────────┼───┼──────────────────┼───────────────┼──────┼─────┨

┃11、保险从业│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1、个人简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 │中国保监会自│ ┃

┃人员资格核准│ │国保险法》; │司 │2、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复印件;│所; │受理申请之日│ ┃

┃ │ │2、《国务院对确需 │ │3、本人需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声明; │2、考试成绩合格; │起20个工作日│ ┃

┃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报材料完整、真实; │内作出核准或│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未受过刑事处罚; │者不予核准的│ ┃

┃ │ │》。 │ │ │5、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 │书面决定。 │ ┃

┃ │ │ │ │ │为。

│ │ ┃

┗━━━━━━┷━━━━━┷━━━━━━━━━┷━━━┷━━━━━━━━━━━━━━━━━━┷━━━━━━━━━━━━━━━┷━━━━━━┷━━━━━┛

三、保险经营

┏━━━┯━━━━━┯━━━━━━━━┯━━━━┯━━━━━━━━━━━━━━━━┯━━━━━━━━━━━━━━┯━━━━━━━━━┯━━━━━━━━┓

┃项 目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申请人 │ 申报材料 │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

┠───┼─────┼────────┼────┼────────────────┼──────────────┼─────────┼────────┨

┃1、财 │根据中国保│1、《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国│1、申请函; │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1、保险公司分支 ┃

┃产保险│监会的有关│和国保险法》; │保监会的│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求,完整。 │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机构报批条款费率┃

┃条款费│规定,由中│2、《保险公司管 │有关规定│3、条款费率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 │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的,应提交总公司┃

┃率审批│国保监会或│理规定》; │,由保险│性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的批准文件; ┃

┃ │者所在地保│3、《机动车辆保 │公司总公│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处。 │面决定。 │2、不受理保险公 ┃

┃ │监局受理 │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司或者保│原因);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 │ │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 │ │序及核心内容》。│险公司分│4、费率精算报告(应当包括测算方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 │; ┃

┃ │ │ │支机构提│法、公式和过程); │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 │3、保险公司使用 ┃

┃ │ │ │出申请 │5、法律责任书;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 │ │其他保险公司的条┃

┃ │ │ │ │6、精算责任书; │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 │款费率的,应在申┃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 │ │请函中说明保险公┃

┃ │ │ │ │料; │争。 │ │司名称、监管机关┃

┃ │ │ │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 │ │的批准文号;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能力。 │ │4、法律责任书和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 │精算责任书应提供┃

┃ │ │ │ │ │件。 │ │签字原件; ┃

┃ │ │ │ │ │ │ │5、如果发现已批 ┃

┃ │ │ │ │ │ │ │复条款费率存在问┃

┃ │ │ │ │ │ │ │题,监管机关有权┃

┃ │ │ │ │ │ │ │要求该产品停止使┃

┃ │ │ │ │ │ │ │用; ┃

┃ │ │ │ │ │ │ │6、中国保监会作 ┃

┃ │ │ │ │ │ │ │出批准决定过程中┃

┃ │ │ │ │ │ │ │,依法需要听证、┃

┃ │ │ │ │ │ │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

┃ │ │ │ │ │ │ │,所需时间不计算┃

┃ │ │ │ │ │ │ │在“审查期限”内┃

┃ │ │ │ │ │ │ │。中国保监会应当┃

┃ │ │ │ │ │ │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

┃ │ │ │ │ │ │ │知申请人。 ┃

┠───┼─────┼────────┼────┼────────────────┼──────────────┼─────────┼────────┨

┃2、财 │根据中国保│1、《中华人民共 │根据中国│1、申请函;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1、保险公司分支 ┃

┃产保险│监会的有关│和国保险法》; │保监会的│2、条款费率文本; │合有关要求。 │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机构报备条款费率┃

┃条款费│规定,由中│2、《保险公司管 │有关规定│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 │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 │的,应提交总公司┃

┃率备案│国保监会或│理规定》; │,由保险│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的批准文件; ┃

┃ │者所在地保│3、《财产保险条 │公司总或│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面决定。 │2、不受理保险公 ┃

┃ │监局受理 │款费率管理暂行办│者保险公│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3、准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 │ │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 │ │法》; │司分支机│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 │; ┃

┃ │ │4、《关于财产保 │构提出申│5、法律责任书; │矛盾之处。 │ │3、保险公司使用 ┃

┃ │ │险条款费率备案管│请 │6、精算责任书;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 │ │其他保险公司的条┃

┃ │ │理的通知》。 │ │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 │款费率的,应在申┃

┃ │ │ │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 │ │请函中说明保险公┃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争。 │ │司名称、监管机关┃

┃ │ │ │ │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 │ │的批准文号; ┃

┃ │ │ │ │ │能力。 │ │4、法律责任书和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 │精算责任书应提供┃

┃ │ │ │ │ │件。 │ │签字原件; ┃

┃ │ │ │ │ │ │ │5、如果发现已备 ┃

┃ │ │ │ │ │ │ │案条款费率存在问┃

┃ │ │ │ │ │ │ │题,监管机关有权┃

┃ │ │ │ │ │ │ │要求该产品停止使┃

┃ │ │ │ │ │ │ │用。 ┃

┠───┼─────┼────────┼────┼────────────────┼──────────────┼─────────┼────────┨

┃3、人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 │保险公司│1、《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 │1、保险条款内容和产品设计表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中国保监会在审查┃

┃身保险│ │和国保险法》 │ │2、《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 │述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过程中,依法需要┃

┃条款费│ │2、《人身保险产 │ │单表》; │管理规定》、产品定名规则等法│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听证、鉴定和专家┃

┃率审批│ │品审批和备案管理│ │3、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 │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批准的书面决定。 │评审的,所需时间┃

┃ │ │办法》 │ │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 │ │不计算在“审查期┃

┃ │ │ │ │批的原因; │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 │限”中规定的期限┃

┃ │ │ │ │4、保险条款;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内容无│ │内。中国保监会应┃

┃ │ │ │ │5、产品费率表; │显失公平之处; │ │当将所需时间书面┃

┃ │ │ │ │6、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 │3、保险条款严谨,合同要素完 │ │告知申请人。 ┃

┃ │ │ │ │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备,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 │ │ ┃

┃ │ │ │ │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4、产品精算假设、精算方法、 │ │ ┃

┃ │ │ │ │子文档; │精算公式、红利计算符合中国保│ │ ┃

┃ │ │ │ │7、精算责任人签字的产品精算报 │监会精算规定,符合一般精算原│ │ ┃

┃ │ │ │ │告。 │理,计算结果准确,产品定价合│ │ ┃

┃ │ │ │ │8、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理充足; │ │ ┃

┃ │ │ │ │9、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5、产品说明书内容和保险条款 │ │ ┃

┃ │ │ │ │10、产品可行性报告; │相一致,没有明显误导和重大信│ │ ┃

┃ │ │ │ │11、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息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保监│ │ ┃

┃ │ │ │ │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会规定; │ │ ┃

┃ │ │ │ │容; │6、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 │ │ ┃

┃ │ │ │ │12、财务管理办法; │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国家财务│ │ ┃

┃ │ │ │ │13、业务管理办法; │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 │ ┃

┃ │ │ │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7、销售地域管理、业务管理符 │ │ ┃

┃ │ │ │ │15、产品说明书文稿; │合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管理规 │ │ ┃

┃ │ │ │ │16、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定; │ │ ┃

┃ │ │ │ │盘或者磁盘; │8、中国保监会基于维护市场秩 │ │ ┃

┃ │ │ │ │1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序和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 │ ┃

┃ │ │ │ │料。 │的其他规定。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 │ │ │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时,还应当报│ │ │ ┃

┃ │ │ │ │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 │ │ ┃

┃ │ │ │ │1、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 │ │ ┃

┃ │ │ │ │2、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 │ ┃

┃ │ │ │ │ │ │ │ ┃

┠───┼─────┼────────┼────┼────────────────┼──────────────┼─────────┼────────┨

┃4、投 │中国保监会│1、《国务院对确 │保险公司│1、申请说明书;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资连结│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2、投资账户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 │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保险的│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容: │规定;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投资账│ │的决定》; │ │(1)账户特征; │2、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批准的书面决定。 │ ┃

┃户设立│ │2、《投资连结保 │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3、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 │ ┃

┃、合并│ │险管理暂行办法》│ │(3)投资组合限制; │ │ │ ┃

┃、分立│ │。 │ │(4)主要投资风险; │ │ │ ┃

┃、关闭│ │ │ │(5)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 ┃

┃清算等│ │ │ │3、账户设立应提供账户独立性说 │ │ │ ┃

┃事项审│ │ │ │明; │ │ │ ┃

┃批 │ │ │ │4、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 │ │ │ ┃

┃ │ │ │ │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 │ │ ┃

┃ │ │ │ │5、法律声明书。 │ │ │ ┃

┠───┼─────┼────────┼────┼────────────────┼──────────────┼─────────┼────────┨

┃5、保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 │保险公司│(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 ┃

┃险公司│ │和国保险法》; │ │ │ │ │ ┃

┃拓宽资│ │2、《国务院对确 │ │ │ │ │ ┃

┃金运用│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 │ │ ┃

┃形式审│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 │ │ │ ┃

┃批 │ │的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保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 │评估公司│1、申请书; │1、申请前3年业务经营状况;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中国保监会在审查┃

┃险公司│ │和国保险法》; │或评估机│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过程中,依法需要┃

┃可投资│ │2、《国务院对确 │构 │3、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 │为; │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听证、鉴定和专家┃

┃企业债│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明文件;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核准的书面决定。 │评审的,所需时间┃

┃券的信│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4、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4、所评债券的级别准确度不低 │ │不计算在“审查期┃

┃用评级│ │的决定》; │ │5、对所评债券的级别认定的准确 │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 │限”中规定的期限┃

┃机构核│ │3、《保险公司投 │ │度; │5、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评审人 │ │内。中国保监会应┃

┃准 │ │资企业债券管理暂│ │6、专业评审能力证明; │员; │ │当将所需时间书面┃

┃ │ │行办法》。 │ │7、专业评审人员资质。 │6、评审债券级别的流程和评审 │ │告知申请人。 ┃

┃ │ │ │ │ │制度。 │ │ ┃

┠───┼─────┼────────┼────┼────────────────┼──────────────┼─────────┼────────┨

┃7、保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动用或处置申请书。 │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除保险公│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 ┃

┃险公司│ │和国保险法》;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资本保│ │2、《国务院对确 │ │ │动用。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

┃证金处│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 │保险公司改变资本保证金的存放│批准的书面决定。 │ ┃

┃置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 │银行,或以保证金定期存单向存│ │ ┃

┃ │ │的决定》; │ │ │款银行质押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款│ │ ┃

┃ │ │3、《关于保险公 │ │ │项转移和处置,均应在确保资本│ │ ┃

┃ │ │司资本保证金存放│ │ │保证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 │ ┃

┃ │ │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 │ │ │ ┃

┃ │ │的通知》。 │ │ │ │ │ ┃

┠───┼─────┼────────┼────┼────────────────┼──────────────┼─────────┼────────┨

┃8、保 │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 │保险公司│1、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1、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 │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 │ ┃

┃险公司│ │和国保险法》; │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

┃次级定│ │2、《国务院对确 │ │(1)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 │2、发行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

┃期债发│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行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 │ ┃

┃ │ │的决定》; │ │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 │ ┃

┃ │ │3、《保险公司次 │ │(2)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行为; │ │ ┃

┃ │ │级定期债务管理暂│ │2、招募说明书; │4、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 │ ┃

┃ │ │行规定》。 │ │3、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及法 │会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 │ ┃

┃ │ │ │ │律意见书;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 │ │ ┃

┃ │ │ │ │4、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严格遵循; │ │ ┃

┃ │ │ │ │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如次级债于下│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 │ ┃

┃ │ │ │ │半年发行,还需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 │ ┃

┃ │ │ │ │和偿付能力报告); │联方占用; │ │ ┃

┃ │ │ │ │5、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发行的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 │ ┃

┃ │ │ │ │专项决议; │件。 │ │ ┃

┃ │ │ │ │6、已发行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 │ │ │ ┃

┃ │ │ │ │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 │ │ ┃

┃ │ │ │ │7、发行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办法; │ │ │ ┃

┃ │ │ │ │8、与次级债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 │ │ │ ┃

┃ │ │ │ │同; │ │ │ ┃

┃ │ │ │ │9、本次发行的次级债资信评级报告 │ │ │ ┃

┃ │ │ │ │(如果有); │ │ │ ┃

┃ │ │ │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 │ │ ┃

┃ │ │ │ │料。 │ │ │ ┃

┗━━━┷━━━━━┷━━━━━━━━┷━━━━┷━━━━━━━━━━━━━━━━┷━━━━━━━━━━━━━━┷━━━━━━━━━┷━━━━━━━━┛

四、保险中介

┏━━━━┯━━━━┯━━━━━━━━━┯━━━━━━┯━━━━━━━━━━━━━┯━━━━━━━━━━━┯━━━━━━━━━━━┯━━━━━━━━━┓

┃项 目 │受理机关│法律依据│ 申请人 │ 申报材料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

┃1、设立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保险代│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

┃保险代理│监局 │国保险法》; │理机构全体股│者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代│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机构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 │东、全体发起│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执行。 ┃

┃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人或者全体合│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 │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伙人(可由全│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人民币1000万元。 │ │ ┃

┃ │ │》; │体股东、全体│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 ┃

┃ │ │3、《保险代理机构 │发起人或者全│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符合法律规定。 │ │ ┃

┃ │ │管理规定》。 │体合伙人指定│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 │ │ ┃

┃ │ │ │的代表或者共│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人员符合规定条件。 │ │ ┃

┃ │ │ │同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 │ │ ┃

┃ │ │ │承担具体事务│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 │ ┃

┃ │ │ │) │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 │ │ ┃

┃ │ │ │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 │ ┃

┃ │ │ │ │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之一。 │ │ ┃

┃ │ │ │ │原始凭证复印件;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 │ ┃

┃ │ │ │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 │管理制度。 │ │ ┃

┃ │ │ │ │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 │ │ ┃

┃ │ │ │ │划等; │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 │ ┃

┃ │ │ │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件设施。 │ │ ┃

┃ │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7、取得至少一家保险公 │ │ ┃

┃ │ │ │ │件; │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 │ │ ┃

┃ │ │ │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 │书。 │ │ ┃

┃ │ │ │ │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8、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 │ │ ┃

┃ │ │ │ │和人事制度等; │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 │ ┃

┃ │ │ │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 │ ┃

┃ │ │ │ │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代│险中介机构重名。 │ │ ┃

┃ │ │ │ │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10、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 │ │ ┃

┃ │ │ │ │意向书; │ │ │ ┃

┃ │ │ │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 │ │ ┃

┃ │ │ │ │证明; │ │ │ ┃

┃ │ │ │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 │ │ ┃

┃ │ │ │ │准; │ │ │ ┃

┃ │ │ │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 │ │ ┃

┃ │ │ │ │明。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2、设立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保险经│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

┃保险经纪│监局 │国保险法》; │纪机构全体股│者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经│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 │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机构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 │东、全体发起│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批。 │执行。 ┃

┃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人或者全体合│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伙人(可由全│者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司人民币1000万元。 │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 ┃

┃ │ │》; │体股东、全体│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 ┃

┃ │ │3、《保险经纪机构 │发起人或者全│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符合法律规定。 │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 ┃

┃ │ │管理规定》。 │体合伙人指定│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 │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 ┃

┃ │ │ │的代表或者共│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人员符合规定条件。 │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 ┃

┃ │ │ │同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 │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

┃ │ │ │承担具体事务│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

┃ │ │ │) │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 │ │ ┃

┃ │ │ │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 │ ┃

┃ │ │ │ │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之一。 │ │ ┃

┃ │ │ │ │原始凭证复印件;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 │ ┃

┃ │ │ │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 │管理制度。 │ │ ┃

┃ │ │ │ │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 │ │ ┃

┃ │ │ │ │划等; │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 │ ┃

┃ │ │ │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件设施。 │ │ ┃

┃ │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7、拟设立的保险经纪机 │ │ ┃

┃ │ │ │ │件; │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 │ ┃

┃ │ │ │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 │ ┃

┃ │ │ │ │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险中介机构重名。 │ │ ┃

┃ │ │ │ │和人事制度等; │ │ │ ┃

┃ │ │ │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 │ ┃

┃ │ │ │ │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经│ │ │ ┃

┃ │ │ │ │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10、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 │ │ ┃

┃ │ │ │ │证明; │ │ │ ┃

┃ │ │ │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 │ │ ┃

┃ │ │ │ │明; │ │ │ ┃

┃ │ │ │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 │ │ ┃

┃ │ │ │ │准。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3、设立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保险公│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

┃保险公估│监局 │国保险法》; │估公司的全体│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 │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机构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 │股东、全体发│机构设立申请表》;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批。 │执行。 ┃

┃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起人或者全体│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 │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合伙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司人民币1000万元。 │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 ┃

┃ │ │》; │全体股东、全│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 ┃

┃ │ │3、《保险公估机构 │体发起人或者│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符合法律规定。 │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 ┃

┃ │ │管理规定》。 │全体合伙人指│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 │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 ┃

┃ │ │ │定的代表或者│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 ┃

┃ │ │ │共同委托代理│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 │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

┃ │ │ │人承担具体事│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

┃ │ │ │务) │最近3年财务报表; │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 │ │ ┃

┃ │ │ │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 │ ┃

┃ │ │ │ │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之一。 │ │ ┃

┃ │ │ │ │原始凭证复印件;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 │ ┃

┃ │ │ │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 │管理制度。 │ │ ┃

┃ │ │ │ │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 │ │ ┃

┃ │ │ │ │划等; │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 │ ┃

┃ │ │ │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件设施。 │ │ ┃

┃ │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 │ │ ┃

┃ │ │ │ │件; │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 │ ┃

┃ │ │ │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 │ ┃

┃ │ │ │ │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险中介机构重名。 │ │ ┃

┃ │ │ │ │和人事制度等; │ │ │ ┃

┃ │ │ │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 │ ┃

┃ │ │ │ │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 │ │ ┃

┃ │ │ │ │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10、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 │ │ ┃

┃ │ │ │ │明; │ │ │ ┃

┃ │ │ │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 │ │ ┃

┃ │ │ │ │明; │ │ │ ┃

┃ │ │ │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 │ │ ┃

┃ │ │ │ │准。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4、保险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分支机│1、《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代理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构的保险代理│申请表》;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 ┃

┃分支机构│ │2、《国务院关于第 │机构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 │法、违规行为。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设立审批│ │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内控制度健全。│ │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 ┃

┃ │ │ │ │架;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 │ │ ┃

┃ │ │3、《保险代理机构 │ │ │ │ │ ┃

┃ │ │管理规定》。 │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 │件。 │ │ ┃

┃ │ │ │ │代理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 │5、批准设立的保险代理 │ │ ┃

┃ │ │ │ │报告; │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 ┃

┃ │ │ │ │5、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接受保│6、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 │ │ ┃

┃ │ │ │ │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 │ ┃

┃ │ │ │ │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 │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 │ │ ┃

┃ │ │ │ │件;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 │ ┃

┃ │ │ │ │6、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协议│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 │ ┃

┃ │ │ │ │情况的说明; │本金人民币10万元。 │ │ ┃

┃ │ │ │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 │ ┃

┃ │ │ │ │材料; │人民币200万元的,申请 │ │ ┃

┃ │ │ │ │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 │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 │ ┃

┃ │ │ │ │件。 │资本金。 │ │ ┃

┃ │ │ │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 │ │ ┃

┃ │ │ │ │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 │ ┃

┃ │ │ │ │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5、保险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分支机│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经纪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构的保险经纪│申请表》;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 ┃

┃分支机构│ │2、《国务院关于第 │机构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 │法、违规行为。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设立审批│ │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内控制度健全。│ │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 ┃

┃ │ │3、《保险经纪机构 │ │架;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 ┃

┃ │ │管理规定》。 │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 │5、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 │ │ ┃

┃ │ │ │ │经纪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 │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 ┃

┃ │ │ │ │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 │ │ ┃

┃ │ │ │ │5、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 │ ┃

┃ │ │ │ │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 │ │ ┃

┃ │ │ │ │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 │ ┃

┃ │ │ │ │件; │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 │ ┃

┃ │ │ │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 │ ┃

┃ │ │ │ │材料;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 │ ┃

┃ │ │ │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 │人民币2000万元的,申请│ │ ┃

┃ │ │ │ │的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 │ ┃

┃ │ │ │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资本金。 │ │ ┃

┃ │ │ │ │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 │ ┃

┃ │ │ │ │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6、保险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设立分支机│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公估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构的保险公估│申请表》;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 ┃

┃分支机构│ │2、《国务院关于第 │机构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 │法、违规行为。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设立审批│ │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内控制度健全。│ │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 │4、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 ┃

┃ │ │3、《保险公估机构 │ │架;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 ┃

┃ │ │管理规定》。 │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 │ │ ┃

┃ │ │ │ │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 │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 │ ┃

┃ │ │ │ │报告; │业。 │ │ ┃

┃ │ │ │ │5、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 │ │ ┃

┃ │ │ │ │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 │ ┃

┃ │ │ │ │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 │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 │ │ ┃

┃ │ │ │ │件;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 │ ┃

┃ │ │ │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 │ ┃

┃ │ │ │ │材料; │本金人民币20万元。 │ │ ┃

┃ │ │ │ │7、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 │ ┃

┃ │ │ │ │件。 │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 │ │ ┃

┃ │ │ │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 │ ┃

┃ │ │ │ │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资本金。 │ │ ┃

┃ │ │ │ │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 │ │ ┃

┃ │ │ │ │印件。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7、保险 │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代理机构│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

┃代理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 │提交: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记载内容的,应当换┃

┃重大事项│ │2、《国务院对确需 │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 │规定。 │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领许可证。 ┃

┃变更审批│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项申请表》; │ │ │ ┃

┃(包括变│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更注册资│ │》; │ │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 │ │ ┃

┃本或出资│ │3、《保险代理机构 │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 │ │ │ ┃

┃额、变更│ │管理规定》。 │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 │ │ ┃

┃组织形式│ │ │ │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 │ │ ┃

┃、分立或│ │ │ │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 │ │ │ ┃

┃合并。)│ │ │ │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 │ │ │ ┃

┃ │ │ │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

┃ │ │ │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 │ │ │ ┃

┃ │ │ │ │伙协议; │ │ │ ┃

┃ │ │ │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 │ │ ┃

┃ │ │ │ │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 │ │ ┃

┃ │ │ │ │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 │ │ │ ┃

┃ │ │ │ │并,应提交: │ │ │ ┃

┃ │ │ │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 │ │ │ ┃

┃ │ │ │ │项申请表》; │ │ │ ┃

┃ │ │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 │ │ │ ┃

┃ │ │ │ │全体合伙人决议; │ │ │ ┃

┃ │ │ │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 │ │ ┃

┃ │ │ │ │合伙协议; │ │ │ ┃

┃ │ │ │ │(4)实施方案; │ │ │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 │ │ │ ┃

┃ │ │ │ │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 │ │ ┃

┃ │ │ │ │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8、保险 │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经纪机构│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

┃经纪机构│会 │国保险法》; │ │提交: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记载内容的,应当换┃

┃重大事项│ │2、《国务院对确需 │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 │规定。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领许可证。 ┃

┃变更审批│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项申请表》; │ │定。 │ ┃

┃(包括变│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更注册资│ │》; │ │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 │ │ ┃

┃本和出资│ │3、《保险经纪机构 │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 │ │ │ ┃

┃额、变更│ │管理规定》。 │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 │ │ ┃

┃股东或合│ │ │ │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 │ │ ┃

┃伙人、变│ │ │ │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 │ │ │ ┃

┃更股权结│ │ │ │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构或出资│ │ │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 │ │ │ ┃

┃比例、变│ │ │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

┃更组织形│ │ │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 │ │ │ ┃

┃式、分立│ │ │ │伙协议; │ │ │ ┃

┃或合并。│ │ │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 │ │ ┃

┃) │ │ │ │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 │ │ ┃

┃ │ │ │ │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2、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 │ │ │ ┃

┃ │ │ │ │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应提 │ │ │ ┃

┃ │ │ │ │交: │ │ │ ┃

┃ │ │ │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 │ │ │ ┃

┃ │ │ │ │项申请表》; │ │ │ ┃

┃ │ │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 │ │ │ │体合伙人作出的决议;(3) │ │ │ ┃

┃ │ │ │ │转让协议书; │ │ │ ┃

┃ │ │ │ │(4)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 │ │ ┃

┃ │ │ │ │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 │ │ ┃

┃ │ │ │ │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 │ │ ┃

┃ │ │ │ │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 │ │ │ ┃

┃ │ │ │ │复印件; │ │ │ ┃

┃ │ │ │ │(5)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 │ │ │ ┃

┃ │ │ │ │议; │ │ │ ┃

┃ │ │ │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3、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 │ │ ┃

┃ │ │ │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 │ │ │ ┃

┃ │ │ │ │项申请表》; │ │ │ ┃

┃ │ │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 │ │ │ │体合伙人作出的决议; │ │ │ ┃

┃ │ │ │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 │ │ ┃

┃ │ │ │ │合伙协议; │ │ │ ┃

┃ │ │ │ │(4)实施方案; │ │ │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4、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 │ │ │ ┃

┃ │ │ │ │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 │ │ ┃

┃ │ │ │ │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9、保险 │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估机构│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

┃公估机构│会 │国保险法》; │ │提交: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记载内容的,应当换┃

┃重大事项│ │2、《国务院对确需 │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 │规定。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领许可证。 ┃

┃变更审批│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项申请表》; │ │定。 │ ┃

┃(包括变│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更注册资│ │》; │ │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 │ │ ┃

┃本或出资│ │3、《保险公估机构 │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 │ │ │ ┃

┃额、变更│ │管理规定》。 │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 │ │ ┃

┃组织形式│ │ │ │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 │ │ ┃

┃、分立或│ │ │ │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 │ │ │ ┃

┃合并。)│ │ │ │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 │ │ │ ┃

┃ │ │ │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 ┃

┃ │ │ │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 │ │ │ ┃

┃ │ │ │ │伙协议; │ │ │ ┃

┃ │ │ │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 │ │ │ ┃

┃ │ │ │ │材料。 │ │ │ ┃

┃ │ │ │ │ │ │ │ ┃

┃ │ │ │ │2、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 │ │ ┃

┃ │ │ │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 │ │ │ ┃

┃ │ │ │ │项申请表》; │ │ │ ┃

┃ │ │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 │ │ │ ┃

┃ │ │ │ │体合伙人决议; │ │ │ ┃

┃ │ │ │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 │ │ ┃

┃ │ │ │ │合伙协议; │ │ │ ┃

┃ │ │ │ │(4)实施方案; │ │ │ ┃

┃ │ │ │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 │ │ │ ┃

┃ │ │ │ │其他材料。 │ │ │ ┃

┃ │ │ │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 │ │ │ ┃

┃ │ │ │ │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 │ │ ┃

┃ │ │ │ │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 │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

┠────┼────┼─────────┼──────┼─────────────┼───────────┼───────────┼─────────┨

┃10、保险│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代理机构│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代理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 │人员申请表》。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 ┃

┃高级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 │学历; │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人员任职│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议。 │(2)取得《保险代理从 │ │ ┃

┃资格核准│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

┃ │ │》; │ │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 │ │ ┃

┃ │ │3、《保险代理机构 │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 │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 │ ┃

┃ │ │管理规定》。 │ │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 │ ┃

┃ │ │ │ │工作的证明材料。 │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 │ ┃

┃ │ │ │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 │(5)品行良好; │ │ ┃

┃ │ │ │ │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 │ ┃

┃ │ │ │ │交材料如实说明: │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 │ │ ┃

┃ │ │ │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人员,可不受第(2)项 │ │ ┃

┃ │ │ │ │罚; │的限制。 │ │ ┃

┃ │ │ │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 │ │ │ ┃

┃ │ │ │ │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 │ │ ┃

┃ │ │ │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 │形: │ │ ┃

┃ │ │ │ │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 │ ┃

┃ │ │ │ │政处罚;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 │(2)曾因犯有贪污、贿 │ │ ┃

┃ │ │ │ │处分;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

┃ │ │ │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 │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 │ ┃

┃ │ │ │ │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

┃ │ │ │ │为;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 │ ┃

┃ │ │ │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 ┃

┃ │ │ │ │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满未逾5年; │ │ ┃

┃ │ │ │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 │ │ ┃

┃ │ │ │ │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 │ ┃

┃ │ │ │ │导责任。 │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 │ ┃

┃ │ │ │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 │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 │ ┃

┃ │ │ │ │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 ┃

┃ │ │ │ │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 ┃

┃ │ │ │ │ │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 │ ┃

┃ │ │ │ │ │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 │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 │ ┃

┃ │ │ │ │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

┃ │ │ │ │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 │ │ ┃

┃ │ │ │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 │ ┃

┃ │ │ │ │ │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 │ ┃

┃ │ │ │ │ │务,该期限未届满; │ │ ┃

┃ │ │ │ │ │(6)正在接受司法机 │ │ ┃

┃ │ │ │ │ │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 │ ┃

┃ │ │ │ │ │中国保监会调查;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 │ │ ┃

┃ │ │ │ │ │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 │ │ │ │其他情形。 │ │ ┃

┠────┼────┼─────────┼──────┼─────────────┼───────────┼───────────┼─────────┨

┃11、保险│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经纪机构│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 │ ┃

┃经纪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 │人员申请表》;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高级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 │学历;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 │ ┃

┃人员任职│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议; │(2)取得《保险经纪从 │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 ┃

┃资格核准│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准。 │ ┃

┃ │ │》; │ │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 │(2)自受理申请之日 │ ┃

┃ │ │3、《保险经纪机构 │ │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 │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 ┃

┃ │ │管理规定》。 │ │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 ┃

┃ │ │ │ │工作的证明材料; │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 ┃

┃ │ │ │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 │(5)品行良好; │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 ┃

┃ │ │ │ │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

┃ │ │ │ │交材料如实说明: │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 ┃

┃ │ │ │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人员,可不受第(2)项 │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 │ │ │ │罚; │的限制。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 │ ┃

┃ │ │ │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 │ │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形: │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 ┃

┃ │ │ │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 ┃

┃ │ │ │ │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

┃ │ │ │ │政处罚; │人;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 ┃

┃ │ │ │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 │(2)曾因犯有贪污、贿 │决定。 │ ┃

┃ │ │ │ │处分;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

┃ │ │ │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 │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 │ ┃

┃ │ │ │ │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

┃ │ │ │ │为;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 │ ┃

┃ │ │ │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 ┃

┃ │ │ │ │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满未逾5年; │ │ ┃

┃ │ │ │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 │ │ ┃

┃ │ │ │ │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照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 │ ┃

┃ │ │ │ │导责任。 │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 │ ┃

┃ │ │ │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 │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 │ ┃

┃ │ │ │ │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 │ ┃

┃ │ │ │ │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 ┃

┃ │ │ │ │ │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 │ ┃

┃ │ │ │ │ │日起未逾3年; │ │ ┃

┃ │ │ │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 │ ┃

┃ │ │ │ │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

┃ │ │ │ │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 │ │ ┃

┃ │ │ │ │ │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 │ ┃

┃ │ │ │ │ │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 │ ┃

┃ │ │ │ │ │务,该期限未届满; │ │ ┃

┃ │ │ │ │ │(6)正在接受司法机 │ │ ┃

┃ │ │ │ │ │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 │ ┃

┃ │ │ │ │ │中国保监会审查;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 │ │ ┃

┃ │ │ │ │ │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 │ │ │ │其他情形。 │ │ ┃

┠────┼────┼─────────┼──────┼─────────────┼───────────┼───────────┼─────────┨

┃12、保险│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估机构│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 │ ┃

┃公估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 │人员申请表》;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高级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 │学历;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 │ ┃

┃人员任职│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议; │(2)取得《保险公估从 │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核│ ┃

┃资格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准。 │ ┃

┃核准 │ │》; │ │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 │(2)自受理申请之日 │ ┃

┃ │ │3、《保险公估机构 │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 │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 ┃

┃ │ │管理规定》。 │ │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 ┃

┃ │ │ │ │工作的证明材料; │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 ┃

┃ │ │ │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 │(5)品行良好; │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 ┃

┃ │ │ │ │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 │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 ┃

┃ │ │ │ │交材料如实说明: │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 ┃

┃ │ │ │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人员,可不受第(2)项 │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

┃ │ │ │ │罚; │的限制。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 │ ┃

┃ │ │ │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 │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 │ │ │ │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形: │由所在地保监局核准。 │ ┃

┃ │ │ │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 ┃

┃ │ │ │ │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

┃ │ │ │ │罚; │(2)曾因犯有贪污、贿 │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 ┃

┃ │ │ │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决定。 │ ┃

┃ │ │ │ │处分; │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 │ ┃

┃ │ │ │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 │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

┃ │ │ │ │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 │满未逾5年,或者 │ │ ┃

┃ │ │ │ │为;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 │ │ │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 │执行期满未逾5年;│ │ ┃

┃ │ │ │ │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 │ │ ┃

┃ │ │ │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 │照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 │ ┃

┃ │ │ │ │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 │ ┃

┃ │ │ │ │导责任; │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 │ ┃

┃ │ │ │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 │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 │ ┃

┃ │ │ │ │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 │ ┃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 ┃

┃ │ │ │ │ │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 │ ┃

┃ │ │ │ │ │日起未逾3年; │ │ ┃

┃ │ │ │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 │ ┃

┃ │ │ │ │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

┃ │ │ │ │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 │ │ ┃

┃ │ │ │ │ │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 │ ┃

┃ │ │ │ │ │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 │ ┃

┃ │ │ │ │ │务,该期限未届满; │ │ ┃

┃ │ │ │ │ │(6)正在接受司法机 │ │ ┃

┃ │ │ │ │ │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 │ ┃

┃ │ │ │ │ │中国保监会审查;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 │ │ ┃

┃ │ │ │ │ │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 │ │ │ │其他情形。 │ │ ┃

┠────┼────┼─────────┼──────┼─────────────┼───────────┼───────────┼─────────┨

┃13、保险│所在地的│1、《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保险代理│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基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1、参加保险代理从 ┃

┃代理从业│保监局 │国保险法》; │从业资格的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 │本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

┃人员资格│ │2、《国务院对确需 │员 │料: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核准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 │程度; │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的,考试成绩无效,┃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 │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 │ │》; │ │(2)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 │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 │: ┃

┃ │ │3、《保险代理机构 │ │(3)学历证书复印件;│格; │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 │(1)提供虚假材料 ┃

┃ │ │管理规定》。 │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定。 │,骗取报名; ┃

┃ │ │ │ │色照片三张。 │力; │ │(2)由他人顶替参 ┃

┃ │ │ │ │ │(4)品行良好,适合从 │ │加考试; ┃

┃ │ │ │ │ │事保险代理工作。 │ │(3)违反考场纪律 ┃

┃ │ │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 │ │ │ │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 │(4)有其他作弊行 ┃

┃ │ │ │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为。 ┃

┃ │ │ │ │ │(1)被判处刑罚,执行 │ │2、《保险代理从业 ┃

┃ │ │ │ │ │期满未逾5年;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 │ │ │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 │ │遗失的,提交挂失证┃

┃ │ │ │ │ │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 │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

┃ │ │ │ │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 │ │请补发。 ┃

┃ │ │ │ │ │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 │3、资格证书的换发 ┃

┃ │ │ │ │ │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

┃ │ │ │ │ │ │ │关规定执行。 ┃

┃ │ │ │ │ │ │ │4、所在地保监局可 ┃

┃ │ │ │ │ │ │ │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 │ │ │ │ │ │ │况组织实施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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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险│所在地的│1、《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保险经纪│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1、取得保险经纪从业基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1、参加保险经纪从 ┃

┃经纪从业│保监局 │国保险法》; │从业资格的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 │本资格条件: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

┃人员资格│ │2、《国务院对确需 │员 │料: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核准 │ │保留的行政审批 │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程度; │书面 │的,考试成绩 ┃

┃ │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参加保险经纪从业 │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无效,2年内不得参 ┃

┃ │ │决定》; │ │(2)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 │申请人颁发《保险经纪从│加考试: ┃

┃ │ │3、《保险经纪机构 │ │(3)学历证书复印件;│格; │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1)提供虚假材料 ┃

┃ │ │管理规定》。 │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骗取报名; ┃

┃ │ │ │ │色照片三张。 │力; │ │(2)由他人顶替参 ┃

┃ │ │ │ │ │(4)品行良好,适合从 │ │加考试; ┃

┃ │ │ │ │ │事保险经纪工作。 │ │(3)违反考场纪律 ┃

┃ │ │ │ │ │ │ │; ┃

┃ │ │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4)有其他作弊行 ┃

┃ │ │ │ │ │不能颁发《保险经纪从业│ │为。 ┃

┃ │ │ │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2、《保险经纪从业 ┃

┃ │ │ │ │ │(1)被判处刑罚,执行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 │ │ │ │期满未逾5年; │ │遗失的,提交挂失证┃

┃ │ │ │ │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 │ │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

┃ │ │ │ │ │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 │请补发。 ┃

┃ │ │ │ │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 │ │3、资格证书的换发 ┃

┃ │ │ │ │ │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

┃ │ │ │ │ │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关规定执行。 ┃

┃ │ │ │ │ │ │ │4、所在地保监局可 ┃

┃ │ │ │ │ │ │ │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 │ │ │ │ │ │ │况组织实施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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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险│所在地的│1、《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保险公估│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1、参加保险公估从 ┃

┃公估从业│保监局 │国保险法》; │从业资格的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 │本资格条件: │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

┃人员资格│ │2、《国务院对确需 │员 │料: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核准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 │程度; │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的,考试成绩无效,┃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 │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 │ │》; │ │(2)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 │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 │: ┃

┃ │ │3、《保险公估机构 │ │(3)学历证书复印件;│格; │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 │(1)提供虚假材料 ┃

┃ │ │管理规定》。 │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定。 │,骗取报名; ┃

┃ │ │ │ │色照片三张。 │力; │ │(2)由他人顶替参 ┃

┃ │ │ │ │ │(4)品行良好,适合从 │ │加考试; ┃

┃ │ │ │ │ │事保险公估工作。 │ │(3)违反考场纪律 ┃

┃ │ │ │ │ │ │ │; ┃

┃ │ │ │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4)有其他作弊行 ┃

┃ │ │ │ │ │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 │为。 ┃

┃ │ │ │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2、《保险公估从业 ┃

┃ │ │ │ │ │(1)被判处刑罚,执行 │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 │ │ │ │期满未逾5年; │ │遗失的,提交挂失证┃

┃ │ │ │ │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 │ │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

┃ │ │ │ │ │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 │请补发。 ┃

┃ │ │ │ │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 │ │3、资格证书的换发 ┃

┃ │ │ │ │ │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

┃ │ │ │ │ │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关规定执行。 ┃

┃ │ │ │ │ │ │ │4、所在地保监局可 ┃

┃ │ │ │ │ │ │ │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 │ │ │ │ │ │ │况组织实施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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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险│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拟从事兼业代│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保险兼业代理 ┃

┃兼业代理│监局 │国保险法》; │理业务的机构│料; │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许可证》有效期为3 ┃

┃资格核准│ │2、《国务院关于第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 │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年。 ┃

┃ │ │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件; │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 │2、《保险兼业代理 ┃

┃ │ │审批项目的决定》;│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业务来源。 │ │许可证》内容由于保┃

┃ │ │3、《保险兼业代理 │ │件;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险兼业代理人名 ┃

┃ │ │管理暂行办法》。 │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 │ │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

┃ │ │ │ │电脑数据盘; │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 │需变更的,应在3个 ┃

┃ │ │ │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 │件。 │ │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

┃ │ │ │ │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 │理变更事宜。 ┃

┃ │ │ │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 │ │ │3、保险兼业代理人 ┃

┃ │ │ │ │他材料。 │ │ │因方式合并或撤销、┃

┃ │ │ │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

┃ │ │ │ │ │ │ │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 │ │ │ │ │ │ │的,应在1个月内交 ┃

┃ │ │ │ │ │ │ │回《保险兼业代理许┃

┃ │ │ │ │ │ │ │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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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险│所在地保│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代理机构│1、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 │保证金除保险代理机构减│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代理机构│监局 │国保险法》; │ │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 ┃

┃动用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 │ │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保证金审│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下列材料: │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 │ ┃

┃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书; │外,不得动用。 │ │ ┃

┃ │ │》; │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 │ │ ┃

┃ │ │3、《保险代理机构 │ │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 │ │ ┃

┃ │ │管理规定》。 │ │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 │ │ ┃

┃ │ │ │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 │ │ │ ┃

┃ │ │ │ │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 │ │ ┃

┃ │ │ │ │料。 │ │ │ ┃

┃ │ │ │ │2、保险代理机构因解散、被 │ │ │ ┃

┃ │ │ │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

┃ │ │ │ │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 │ │ ┃

┃ │ │ │ │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 │ │ ┃

┃ │ │ │ │料: │ │ │ ┃

┃ │ │ │ │(1)申请书; │ │ │ ┃

┃ │ │ │ │(2)清算方案; │ │ │ ┃

┃ │ │ │ │(3)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 │ │ │ ┃

┃ │ │ │ │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 │ ┃

┃ │ │ │ │(4)许可证原件。 │ │ │ ┃

┃ │ │ │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 │ │ ┃

┃ │ │ │ │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 │ │ ┃

┃ │ │ │ │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 │ │ ┃

┃ │ │ │ │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 │ │ ┃

┃ │ │ │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

┃ │ │ │ │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 │ ┃

┠────┼────┼─────────┼──────┼─────────────┼───────────┼───────────┼─────────┨

┃18、保险│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经纪机构│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 │保证金除保险经纪机构减│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 ┃

┃经纪机构│会 │国保险法》; │ │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

┃动用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 │ │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

┃保证金审│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下列材料: │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定。 │ ┃

┃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书; │外,不得动用。 │ │ ┃

┃ │ │》; │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 │ │ ┃

┃ │ │3、《保险经纪机构 │ │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 │ │ ┃

┃ │ │管理规定》。 │ │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 │ │ ┃

┃ │ │ │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 │ │ │ ┃

┃ │ │ │ │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 │ │ ┃

┃ │ │ │ │料。 │ │ │ ┃

┃ │ │ │ │2、保险经纪机构因解散、被 │ │ │ ┃

┃ │ │ │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

┃ │ │ │ │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 │ │ ┃

┃ │ │ │ │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 │ │ ┃

┃ │ │ │ │料: │ │ │ ┃

┃ │ │ │ │(1)申请书; │ │ │ ┃

┃ │ │ │ │(2)清算方案; │ │ │ ┃

┃ │ │ │ │(3)许可证原件。 │ │ │ ┃

┃ │ │ │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的,还应当│ │ │ ┃

┃ │ │ │ │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 │ │ ┃

┃ │ │ │ │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 │ │ ┃

┃ │ │ │ │的决议;保险经纪机构被依法│ │ │ ┃

┃ │ │ │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

┃ │ │ │ │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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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保险│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公估机构│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 │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 ┃

┃公估机构│会 │国保险法》; │ │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

┃动用营业│ │2、《国务院对确需 │ │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

┃保证金审│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下列材料: │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定。 │ ┃

┃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书; │外,不得动用。 │ │ ┃

┃ │ │》; │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 │ │ ┃

┃ │ │3、《保险公估机构 │ │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 │ │ ┃

┃ │ │管理规定》。 │ │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 │ │ ┃

┃ │ │ │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 │ │ │ ┃

┃ │ │ │ │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 │ │ ┃

┃ │ │ │ │料。 │ │ │ ┃

┃ │ │ │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 │ │ │ ┃

┃ │ │ │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 ┃

┃ │ │ │ │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 │ │ ┃

┃ │ │ │ │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 │ │ ┃

┃ │ │ │ │料: │ │ │ ┃

┃ │ │ │ │(1)申请书; │ │ │ ┃

┃ │ │ │ │(2)清算方案; │ │ │ ┃

┃ │ │ │ │(3)许可证原件。 │ │ │ ┃

┃ │ │ │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 │ │ ┃

┃ │ │ │ │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 │ │ ┃

┃ │ │ │ │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 │ │ ┃

┃ │ │ │ │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 │ │ ┃

┃ │ │ │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

┃ │ │ │ │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 │ ┃

┠────┼────┼─────────┼──────┼─────────────┼───────────┼───────────┼─────────┨

┃20、外资│1、中国 │1、《中华人民共和 │1、外资保险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具体内容待定) ┃

┃保险代理│保监会受│国保险法》; │代理机构的设│ │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

┃机构及其│理外资保│2、《国务院对确需 │立由拟设立代│ │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

┃分支机构│险代理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理机构的境外│ │ │准的书面决定。 │ ┃

┃的设立审│构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资保险代理│ │ │ │ ┃

┃批 │申请; │》; │公司或者中国│ │ │ │ ┃

┃ │2、所在 │3、《保险代理机构 │保监会规定的│ │ │ │ ┃

┃ │地保监局│管理规定》。 │其他申请人提│ │ │ │ ┃

┃ │受理外资│注:有关规定正在制│出申请; │ │ │ │ ┃

┃ │保险代理│定中。 │2、外资保险 │ │ │ │ ┃

┃ │机构分支│ │代理机构分支│ │ │ │ ┃

┃ │机构的设│ │机构的设立由│ │ │ │ ┃

┃ │立申请。│ │拟设立分支机│ │ │ │ ┃

┃ │ │ │构的外资保险│ │ │ │ ┃

┃ │ │ │代理机构提出│ │ │ │ ┃

┃ │ │ │申请。 │ │ │ │ ┃

┠────┼────┼─────────┼──────┼─────────────┼───────────┼───────────┼─────────┨

┃21、外资│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1、设立外资 │(参照中资)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1、按照我国入世承 ┃

┃保险经纪│会 │国保险法》; │保险经纪公司│ │纪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诺,外资保险经纪公┃

┃公司及其│ │2、《中华人民共和 │由拟设立经纪│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司的设立在加入时必┃

┃分支机构│ │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公司的外国保│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 │定。 │须采取合资形式,外┃

┃的设立审│ │条例》; │险经纪公司提│ │以上; │ │方股份≤50%;加入 ┃

┃批 │ │3、《中华人民共和 │出申请; │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 │ │后3年内,外方股份 ┃

┃ │ │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2、设立外资 │ │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 │≤51%;加入后5年内┃

┃ │ │条例实施细则》; │保险经纪公司│ │(3)加入时,其资产超 │ │,可成立全资外资子┃

┃ │ │4、《关于印发我国 │分支机构,由│ │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 │ │公司; ┃

┃ │ │加入WTO法律文件有 │拟设立分支机│ │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 │ │2、其余参照中资。 ┃

┃ │ │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构的外资保险│ │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 │ ┃

┃ │ │》; │经纪公司提出│ │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 │ ┃

┃ │ │5、《国务院对确需 │申请。 │ │元。 │ │ ┃

┃ │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 │ ┃

┃ │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 ┃

┃ │ │》; │ │ │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 │ ┃

┃ │ │6、《保险经纪公司 │ │ │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 │ ┃

┃ │ │管理规定》; │ │ │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

┃ │ │7、《关于保险中介 │ │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 │ │ ┃

┃ │ │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 │ │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 ┃

┃ │ │关事项的通知》。 │ │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 │ ┃

┃ │ │ │ │ │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 │ │ ┃

┃ │ │ │ │ │请; │ │ ┃

┃ │ │ │ │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 │ ┃

┃ │ │ │ │ │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 │ │ │ │ │2、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申 │ │ ┃

┃ │ │ │ │ │请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中│ │ ┃

┃ │ │ │ │ │资。 │ │ ┃

┠────┼────┼─────────┼──────┼─────────────┼───────────┼───────────┼─────────┨

┃22、外资│中国保监│1、《中华人民共和 │(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具体内容待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具体内容待定) ┃

┃保险公估│会 │国保险法》; │ │ │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

┃机构及其│ │2、《国务院对确需 │ │ │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

┃分支机构│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 │ │定。 │ ┃

┃的设立审│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

┃批 │ │》; │ │ │ │ │ ┃

┃ │ │3、《保险公估机构 │ │ │ │ │ ┃

┃ │ │管理规定》。 │ │ │ │ │ ┃

┃ │ │注:有关规定正在制│ │ │ │ │ ┃

┃ │ │定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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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附件2: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简明目录

一、保险机构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8、保险公司的解散或者破产审批

9、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10、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1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1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1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25、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26、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27、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28、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30、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32、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33、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34、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5、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6、人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7、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8、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9、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0、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三、保险经营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3、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5、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7、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8、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四、保险中介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7、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9、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1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17、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8、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9、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20、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1、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2、外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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