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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7-26
施行日期
2018-07-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68 字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8〕第2号

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18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 易纲

2018年7月26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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