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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10-08-28
施行日期
2010-08-28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38 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

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人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5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5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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