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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1-03-06
施行日期
1951-03-0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1月20日,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3月6日公布)

一、为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四、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此项夹带之货币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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