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1-06-26
施行日期
2001-06-26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43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