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法律 ›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12-29
施行日期
1957-01-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165 字 · 共 10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 font-size: medium;">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 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计 ────┼───────┼───┼───────┼───────┼─────── 1958│600,000│ 1 │ 30,000│ 24,000│ 54,000 1959│570,000│ 2 │ 30,000│ 22,800│ 52,800 1960│540,000│ 3 │ 30,000│ 21,600│ 51,600 1961│510,000│ 4 │ 30,000│ 20,400│ 50,400 1962│480,000│ 5 │ 60,000│ 19,200│ 79,200 1963│420,000│ 6 │ 60,000│ 16,800│ 76,800 1964│360,000│ 7 │ 60,000│ 14,400│ 74,400 1965│300,000│ 8 │ 90,000│ 12,000│102,000 1966│210,000│ 9 │ 90,000│ 8,400│ 98,400 1967│120,000│ 10 │120,000│ 4,800│124,800 总 计 │ │ │600,000│164,400│764,400 ━━━━┷━━━━━━━┷━━━┷━━━━━━━┷━━━━━━━┷━━━━━━━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