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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8-05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幅
全文约 2,728 字 · 共 24 条

贵阳市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条例

(2026年4月24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工人素质能力,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工人的教育培训、职业发展、权益维护、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产业工人队伍服务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兼顾职工权益和企业利益,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产业工人队伍服务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市场监管、科技、应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职责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代表产业工人的利益,维护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各方解决产业工人服务中的问题,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做好产业工人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为产业工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六条 企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教育培训等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统筹使用职业教育、就业补助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工人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发展产业工人终身职业教育。

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急需紧缺型技能人才。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推行突出就业导向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模式,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业工人技能培训,依法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鼓励和支持产业工人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工作体系,为技能人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的监管,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

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机制。

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提高产业工人薪酬待遇。

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作出主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试行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薪酬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鼓励行业组织、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产业工人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的,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竞赛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对产业工人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企业内部岗位使用、确定劳动报酬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工会应当推广运用创新工作室等载体,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其他群众性创新活动,并对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投入、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创新补助资金,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和推广,引导和组织产业工人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在技术指导、技术资料、实验设备等方面为产业工人的创新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推行劳动争议线上和线下调解模式,为争议双方提供普法、咨询、调解和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将产业工人参加在职培训期间的工资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保障产业工人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有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产业工人电子档案,促进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并依法保障产业工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定期发布、更新行业和企业人才需求、紧缺职业、工种等信息。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岗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开展技能人才需求、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为产业工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产业工人提供征集岗位、推荐就业等市场化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产业工人,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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