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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4-04
施行日期
1989-04-04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359 字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彭冲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认为常务委员会一年来做了许多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充分重视代表的批评和建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要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关的法律;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努力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使监督程序化、制度化;密切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稳定社会环境,促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任务的完成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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