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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7-15
施行日期
1957-07-15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66 字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和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17个县和2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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