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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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三十六条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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