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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12-30
施行日期
2012-01-0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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