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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2004)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0-21
施行日期
2004-10-21
制定机关
—
篇幅
全文约 171 字 · 共 1 条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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