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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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令
第56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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