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4-09
施行日期
2014-04-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8 字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函

(2014年4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执他字第00146号《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