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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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2000年1月30日[1999]赔他字第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20日《关于马骏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青铜峡市液化气公司是否构成漏税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即使构成漏税也应由该公司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马骏虽为该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但补缴漏税款不应由其个人承担。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1998〕南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扣押马骏的个人财产损失20341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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