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8-27
施行日期
1999-08-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

法律监督机关的复查意见可视为确认的批复

(1999年8月27日 [1999]赔他字第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2月26日作出的〔1998〕湘高法赔请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湘潭县公安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997年3月12日作出了《关于黄光辉中弹身亡事件的复查意见》,该文件的结论意见是对该案的确认。公安系统内部的批复不能推翻或者撤销法律监督机关已作出的确认决定。故同意你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依法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