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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在赔偿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又变更了原撤销案件决定应当终止审理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20
施行日期
1999-05-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在赔偿案件

审理中检察机关又变更了原撤销案件决定应当终止审理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1998]赔他字第1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闽刑赔字第1号《关于黄肇英申请国家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赔偿请求人黄肇英根据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申请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情况下立案审理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致使原无罪确认失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失去了继续审理的前提和法律依据。故此案应宣告终止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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