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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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
〔2009〕行他字第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甘行他字第90号《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变相经营网吧的,可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本案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考虑,注意社会效果和比例原则。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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