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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26
施行日期
2002-07-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沪高行他字第4号《关于对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如何计算行政赔偿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7)项规定的“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请你院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行政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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