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3-18
施行日期
1998-03-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3 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8年3月18日 [1997]行他字第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