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郑成思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郑成思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6-03
施行日期
1998-06-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9 字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郑成思的复函

([1998]法知字第9号函 1998年6月3日)

郑成思代表:

您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文化领域影响极大的两起告诉申诉案,宜尽早结案》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已转我院。现将您在建议案中提及的两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再审申请人以本院受理了再审案件为由不执行法院判决,没有依据。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这两起案件,本院正在抓紧审查。由于案情重大,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还不能马上做出结论。待我院审查完毕,做出结论后,我们将与您联系,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您通报。

欢迎您对我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