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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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100号 2011年7月21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234号《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对本案不适用。你院应当根据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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