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9-28
施行日期
2000-09-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7 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2000年9月28日 法(研)明传[2000]2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