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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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答复
(法研[2010]35号 2010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10]1号《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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