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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2-24
施行日期
2014-02-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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