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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3-17
施行日期
1999-03-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4 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

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6号函 1999年3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沙茂世因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称:著作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裁定,确认沙孟海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

该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再审程序驳回了沙茂世的再审申请。鉴于本诉讼涉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的问题,现请你院进行复查,于三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告我院,并直接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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