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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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沙茂世与
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6号函 1999年3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沙茂世因与刘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称:著作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裁定,确认沙孟海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
该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再审程序驳回了沙茂世的再审申请。鉴于本诉讼涉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范围的问题,现请你院进行复查,于三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告我院,并直接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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