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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06
施行日期
1999-05-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4 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

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2号函 1999年5月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维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维时公司不服你院(1997)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现将再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进行复查。你院在复查中似应注意对维时公司销售IC卡所获利润中硬件、侵权软件和其他非侵权软件各占利润的比例划分问题。请你院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我院并直接答复申请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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