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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万胜亚洲有限公司、怡东电脑有限公司与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5-08
施行日期
2000-05-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8 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万胜亚洲有限公司、

怡东电脑有限公司与华源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22号函 2000年5月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胜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怡东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东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源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万胜公司不服你院(1997)粤知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万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9年7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1999)第771号《关于第592880号“万胜”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裁定撤销华源公司的“万胜”注册商标。鉴于本案生效判决尚未执行,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建议你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请你院于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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