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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0-15
施行日期
1999-10-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8 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9年10月15日 [1999]执他字第1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号《关于刘满枝诉王义松、赖烟煌、陈月娥等解除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请福建高院予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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