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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尚未取得实习证的律师助理能否去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4-05-28
施行日期
2014-05-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6 字

对关于尚未取得实习证的律师助理能否去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

(2014年05月28日)

由于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争议的具体诉讼行为,因此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网民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的条件,不能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审查不仅仅包括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还包括起诉状是否符合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要求。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被列在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此事进行补正,如果网民坚持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法院可以以起诉状不符合规定为由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因为网民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而导致案件不能立案,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本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建议网民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由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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